基本案情
某青年患者因自幼发现脊柱畸形,成年后出现行走困难、二便控制障碍等症状,于某年某月入住某三甲医院骨科。经诊断为极重度脊柱侧后凸畸形伴不全瘫,院方建议行截骨矫形手术。术后患者双下肢肌力完全丧失,二便功能丧失,经半年康复治疗仍未见改善。
患方委托某医疗纠纷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主张:1.术前未充分告知脊髓再灌注损伤高风险;2.术中未规范使用神经电生理监测;3.术后未及时采取激素冲击及高压氧治疗;4.手术操作存在过失致脊髓损伤。要求医院承担280余万元赔偿责任。医方辩称手术符合诊疗规范,术后瘫痪系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法院审理
某区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技术审查。鉴定意见指出:1.患者手术指征明确但风险极高,术前告知未重点突出完全性瘫痪风险;2.病历记载缺失术中神经监测记录,存在操作规范缺陷;3.术后激素治疗延迟24小时,高压氧治疗延后12天,影响神经恢复;4.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手术操作加重脊髓损伤可能。最终认定医方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拟为40-60%。
经某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专业律师团队代理,法院组织三次庭审质证。争议焦点集中在:脊髓损伤系手术并发症还是医疗过错所致、术后治疗是否及时、告知义务履行程度等。双方就国内外脊柱矫形手术并发症发生率(2.8-6.7%)、神经监测设备使用规范等展开激烈辩论。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三个核心法律问题:1.高度风险手术的知情同意标准。根据《民法典》1219条,医务人员应采取书面形式特别提示重大医疗风险。本案虽签署手术同意书,但未对”完全性瘫痪”这一核心风险作重点标注,存在告知瑕疵。
2.并发症的过错认定问题。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需鉴别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与可防范的医疗过失。鉴定显示术中监测缺失、术后治疗延迟等属可避免的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3.原因力比例判定。法院综合考量患者自身疾病进展(Cobb角160°属极重度畸形)、手术必要性和医疗过错等因素,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4条,最终判定医院承担55%责任。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0万元、残疾赔偿金60万元、护理费30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共计150万余元。判决书特别指出:对高风险手术应建立”二次确认告知制度”,术后6小时黄金救治期须完善应急预案。本案判决后入选省级医疗官司典型案例,对规范脊柱外科诊疗流程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