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医疗纠纷法律服务
专业从事医疗、法律服务复合型专业律师
医疗服务 专业律师
李兆义,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山东塔中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山东省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是具有从事医疗和法律服务工作经验的复合型专业医疗纠纷律师,长期致力于医疗纠纷案件的专业研究与实务,积累了丰富的处理医疗纠纷事务的经验,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医疗纠纷 新闻动态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手术操作不当致直肠阴道瘘赔偿案分析
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患者赵某(化名)因“下腹隐痛伴排便异常半年”就诊于某三甲医院,经肠镜及影像学检查诊断为直肠占位性病变。某年某月某日,医院为其实施腹腔镜直肠癌根治术,术后病理确诊为直肠腺癌。患者于术后第7日出院,院方未提示特殊注意事项。术后第25日,赵某出现阴道异常排气及粪便样分泌物,经二次入院检查确诊为直肠阴道瘘。患方认为,手术操作不当导致直肠与阴道间异常通道形成,严重影响生活质量,遂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直肠癌手术中未充分分离直肠阴道间隙,存在操作瑕疵;术后未及时发现吻合口愈合不良迹象,延误瘘道诊断;直肠阴道瘘与手术操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60%-70%。庭审中,医方辩称:患者术后恢复顺利,瘘道形成属罕见并发症,与个体愈合差异有关。患方提交术后护理记录,指出医院未按规范监测吻合口愈合情况,存在监护缺失。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本案争议焦点为:过错认定:鉴定意见明确手术操作不符合诊疗规范,术中未妥善处理组织间隙,直接导致解剖结构异常。根据《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法院应优先采信专业鉴定结论。因果关系:直肠阴道瘘需二次手术修复,患者因此产生医疗费、误工损失及精神损害。司法实践中,并发症能否免责需审查医方是否尽到风险预见及告知义
腹腔囊肿术后感染性休克死亡医疗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患者张某因体检发现腹腔囊肿入住某市三级医院。入院诊断为”腹腔占位性病变待查”,完善检查后行腹腔囊肿切除术。术后第3日患者出现剧烈腹痛伴高热,急诊CT显示肠管破裂引发腹腔感染,经抢救无效于术后第7日因感染性休克死亡。尸检报告证实存在小肠破裂及弥漫性腹膜炎。患者家属认为院方存在医疗过错,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后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报告指出:1.术前评估未完善肠镜检查,对肠道情况判断不足;2.手术操作存在过度牵拉肠管行为;3.术后未及时复查炎症指标,延误肠破裂诊断;4.感染控制措施不到位。鉴定结论认为院方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庭审中,被告医院辩称:1.患者囊肿与肠管粘连严重属手术固有风险;2.术后感染属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3.已尽到基本诊疗义务。原告代理律师则提交多位普外科专家意见,指出术中操作不当是导致肠管损伤的直接原因。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医疗过错认定及责任划分。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机构需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经专业医疗事故责任评估:1.术前评估缺陷:未行必要肠镜检查违反诊疗规范,影响手术风险评估;2.术中操作过失:手术记录显示术者多次强力牵拉肠管,违反精细操作原则;3.术后监护失职:患者术后持续高热未及时行影像学复查,错过最佳抢救时机;4.感染防控不
腹腔镜术后结石残留致肝切除:术中过失与术后管理缺位的责任之辨析
一、基本案情 患者因反复右上腹疼痛就诊,诊断为胆囊结石合并胆总管结石。XXXX年X月在某三甲医院行“腹腔镜胆囊切除+胆总管探查取石术”。 术中发现胆囊与周围组织粘连严重,分离过程中胆囊破裂,部分结石散落腹腔,清理结石、冲洗腹腔后结束手术。术后患者3天内出现高热(39.5℃)、寒战,血常规提示白细胞升高(18×10⁹/L)。医方仅予广谱抗生素治疗,未行影像学检查。 术后1个月,患者因持续发热、肝区疼痛复查CT,提示肝右叶多发脓肿。经穿刺引流及抗感染治疗,脓肿反复发作4次。最终因肝脓肿导致肝右叶大面积坏死,于XXXX年X月行“肝右叶部分切除术”。 患方认为1. 术中未彻底清除结石,违反操作规范; 2. 术后未及时排查感染源,延误治疗致肝损害;患方提起诉讼。医方辩称,1. 结石残留系手术并发症,难以完全避免;2. 术后感染与患者自身免疫力低下(合并糖尿病)有关。 二、法院审理,争议焦点 1.结石残留是否属于医疗过错?2. 术后肝脓肿与医方管理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 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经司法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术中未彻底清除结石,违反《肝胆外科手术操作规范》,结石残留直接引发腹腔感染;未在发热初期行CT检查(术后3天应作为感染排查关键期),延误脓肿诊断。因果关系 ,结石残留为根本原因,术后管理不当加重肝损害,过错参与度主要原因。 判决赔偿支持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XX万
日照医疗损害律师: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术后感染引发医疗责任纠纷案解析
基本案情 某三甲医院收治一名患有20年糖尿病史的中老年男性患者,主诉单眼视力骤降伴视野缺损。经眼底荧光造影等检查,确诊为双眼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右眼5期、左眼4期)合并玻璃体积血。医院在完善术前检查后,先后实施双眼玻璃体腔药物注射、玻璃体切割及硅油填充等系列手术。术后次日患者即出现严重眼内炎症反应,经多次抢救性手术仍遗留双眼视力严重受损。患方提起诉讼,认为院方在围手术期感染防控、无菌操作规范及术后并发症处理等方面存在重大过错。某医疗纠纷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后,申请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要求明确诊疗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医疗损害鉴定报告显示:患者首次术后24小时内即出现典型眼内炎症状,细菌培养结果证实为医源性感染。院方虽术前使用抗生素滴眼液,但存在”多人共用注射药剂””手术器械消毒不规范”等违反《眼科诊疗操作指南》的情形。鉴定专家指出,糖尿病患者本身存在免疫力低下特点,医疗机构更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范,本案感染发生与医疗行为存在直接时间关联性。院方抗辩主张感染属难以完全避免的术后并发症,并举证术后已采取万古霉素注射等积极救治措施。但病历记载显示,首次感染发生后48小时内未及时进行病原学检测,存在抗感染治疗针对性不足的问题。 法院审理 经法庭质证,法院采纳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认定医疗机构存在以下过错:1.违反无菌操作规范导致病
日照医疗纠纷律师:医院过错致患者死亡,法院判决赔偿XX万余元
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患者因胸闷、气促等症状前往某市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主动脉瓣狭窄伴关闭不全、肺部感染、心功能不全等疾病。医院随后为张某实施主动脉瓣机械瓣膜置换术,术后张某转入重症监护室抢救,但因病情恶化于次日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原告某甲、某乙、某丙)认为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遂委托日照医疗纠纷律师代理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XX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主张,医院术前未规范检查凝血功能,术中及术后对左室流出道梗阻处置不当,且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错过最佳救治时机。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后,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存在以下过错:术前未规范检查凝血功能;术中及术后对左室流出道梗阻关注不足,处置措施欠积极;术后用药欠谨慎,且未及时告知家属病情及治疗方案。鉴定结论认为,医院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庭审中,被告某市人民医院辩称愿按45%责任比例赔偿,但原告主张医院应承担55%责任赔偿。法院综合审理后认定,医院过错与患者自身病情共同导致死亡后果,酌定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 判决赔偿医疗损害相关费用XX万余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即医疗机构过错导致患者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结合司法鉴定意见,重点从以下角度分析:过错认定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探析
山东塔中灯律师事务所,专业医疗事故律师,李兆义律师。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因其专业性和复杂性,在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上存在较大争议。本文立足于《民法典》第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医疗损害纠纷中诉讼时效起算点进行深入分析。 一、医疗损害纠纷诉讼时效的特殊性。 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特点,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显著的信息不对称。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损害后果的潜伏性: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间可能具有时间间隔,如手术并发症可能在术后数月出现。2.因果关系的隐蔽性: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联需专业鉴定才能确认,普通患者难以自行判断。3认知能力的局限性:患者缺乏医学知识,无法准确识别医疗过错,需依赖专业意见形成完整请求权认知。 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司法认定分歧。 司法实践中对起算时点的认定存在三种观点:损害结果发生说 以患者出现损害后果之日计算 。知道权利受侵说 ,以患者知晓医疗过错时起算 。鉴定意见形成说 ,以司法鉴定确认过错时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强调,应当综合考量患者获取医疗信息的客观能力,不宜简单以损害结果出现时间作为时效起算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时效的认定,本质上是法律价值衡平的体现。在保护患者权益与维护医疗秩序之间,司法机关应当秉持实质公平原则,既要防止患者滥用诉权,也要避免因专业壁垒导致权利救济失当。未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被告不同意原告申请鉴定死因分析的意见
山东塔中灯律师事务所,专业医疗事故律师李兆义律师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作为查明事实的重要手段,常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实务案例,就被告不同意原告申请死因分析鉴定的法律争议进行探讨。 一、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与必要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及第八条规定,患者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医疗机构过错或因果关系证据时,有权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法院应予准许。此类鉴定属于对“专门性问题”的审查,旨在通过专业意见弥补患者在医学知识上的弱势地位,确保案件审理的科学性。在“患者死亡未尸检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申请的“临床死因分析”及“诊疗过错因果关系鉴定”均属于医疗损害鉴定的核心内容。若缺乏鉴定结论,原告将因举证不能面临败诉风险,而被告的反对实质上是阻挠原告履行举证责任,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二、被告反对鉴定的实质影响与法律评价 。被告常以“现有病历材料不足”或“鉴定程序不必要”为由反对鉴定,但其主张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成立:1. 病历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若被告认为病历不完整,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完整保存义务,否则法院可推定病历真实性(《民法典》第1222条)。2. 鉴定的必要性:根据司法解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认定高度依赖专业判断,鉴定是
日照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司法部《发布三个司法鉴定指导案例》3
指导案例09号马冰法医精神病鉴定 【关键词】司法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 【案情概况】 马冰(化名)认为他偷盗邻居张三(化名)的弟弟花生之事被张三发现,还被张三的儿子发到网上。他时常感觉张三在夜间砸他家的墙,遂怀恨在心,购买刀具伺机报复。2012年9月12日上午9时许,马冰朝张三兄弟家的夹道里扔石头,张三发现后双方争执,马冰持刀刺中张三,并在追赶张三中连续刺其胸部、腰部、背部11刀,致张三心脏破裂死亡。作案后,马冰在家中被抓获。他供述,杀死张三是因为2012年农历3月听村民李四(化名)说,张三的儿子在网上说他偷花生的事,还说村里人都是这么说的,认为是张三告诉他儿子的。还有农历正月,自己在家时常听见后墙响,认为一定是张三砸他家的墙,马冰两次去砸张三家的墙,均被张三发现。 办案机关调查发现,马冰时年24岁,身体健康。父亲早故,母亲改嫁,与爷爷相依为命。爷爷与张氏兄弟交好,常托付他们教育马冰。马冰小学毕业后不再念书,平时宅在家里,不爱说话,比较老实不惹事。考虑马冰家族未发现精神病史,平素未见其精神异常,加上作案动机明确,辩护人未提出,司法机关未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一审马冰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二审时律师调查发现马冰所称张三儿子在网上公布其偷花生一事纯系乌有,村民李四当时外出打工,从未向马冰说及此事,感觉马冰可能存在精神异常,申请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法院审查后认为辩护律师的申请符合本案实
日照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司法部《发布三个司法鉴定指导案例》2
指导案例08号 王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 【关键词】司法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 【案情概况】 2009年10月19日早上,19岁的女生王惠(化名)用力大便时,突感上腹剧痛,到某大学附属医院急诊住院。10月20日、21日经造影和CT检查,诊断为膈疝(腹腔脏器通过隔开胸腔和腹腔的膈肌薄弱处挤进了胸腔),医生建议手术治疗。10月22日,王惠和家属同意转外科治疗。转科后,王惠腹痛症状一度缓解,但大夫查房发现其全身情况较差,经仔细询问,王惠告知自己曾患甲状腺功能亢进并经放射性碘剂治疗。大夫立即全面检查王惠的甲状腺功能,实验室结果报告其多项甲状腺功能指标已低到仪器无法测出,主管医生立即决定邀请内分泌专科会诊。24日晚王惠呼吸困难症状忽然明显加重, 25日凌晨转入ICU。25日上午,医院组织胸外科、肾内科、内分泌科、ICU大夫参加的大会诊,一致认为王惠当前因膈疝导致心肺功能障碍,病情十分危重急需手术,但手术风险非常大。主管医生将病情、会诊意见和手术风险详细告诉王惠和家属,他们都表示愿意承担手术风险,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当天下午进行手术,术后王惠入住ICU,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呼吸道吸出大量血红色液体,血压不稳,动脉血含氧不足,心电图显示心脏缺氧性损伤,胸腔持续引流出血性液体,10月26日15∶50宣告死亡。 家属认为王惠死亡是医院的错误治疗行为导致的,要求追究医院和手术医生的责
日照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司法部《发布三个司法鉴定指导案例》1
指导案例07号张大山同卵双胞胎的DNA鉴定 【关键词】司法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同卵双胞胎 【案情概况】 2012年6月30日下午,12岁女孩李平(化名)在放学路上失踪。6天后,警方在李平家邻居张大山(化名)家的化粪池中找到了李平赤裸的尸体。现场勘验人员在张大山家的床席上发现一块红色斑迹,炕洞内发现一包女性衣服,经李平家属辨认是李平失踪当天所穿,检查裤子发现有透明反光的可疑斑迹。对两处斑迹的检验结果显示,床席上的红色斑迹是人血,DNA分型结果与被害人李平相同,李平裤子上的斑迹是人精斑,DNA分型结果与张大山相同,张大山有重大作案嫌疑。张大山到案后,对先奸后杀李平的作案事实供认不讳,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张大山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张大山有一个双胞胎弟弟张小山(化名),虽然犯罪嫌疑人张大山已交代作案事实,为了排除合理怀疑,要求侦查机关对张小山也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让警方感到吃惊的是张氏兄弟是同卵双胞胎,DNA分型完全相同。为排除张小山作案的可能,检察机关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警方委托第四军医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依法接受委托后,由一位主任法医师牵头组成鉴定小组,对张大山、张小山按照行业标准进行了STR分型检验。经比对,发现张小山在常染色体vWA基因座上出现了少见的三个等位基因的现象,为了办成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又对张小山的精液进行DNA检验,发现同样存在这一现象
急诊剖宫产临床路径
一、急诊剖宫产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
(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首选治疗方案符合:
子宫下段剖宫产术ICD-9-CM-3:(74.1001)
(二)诊断依据。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妇产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
人民卫生出版社)
(三)选择治疗方案的依据。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妇产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
人民卫生出版社)和剖宫产手术的专家共识(2014版)
胎儿因素:急性胎儿窘迫
2.产程因素:持续性枕横位、枕后位、活跃期停滞和胎头下降停滞
(四)标准住院日为5 天。
(五)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为首选治疗方案符合:ICD-9-CM-3:7…………
急诊观察室制度
1.不符合住院条件,但根据病情尚需急诊观察的患者,可留观察室进行观察 2.急诊值班医师和护士应当根据病情严密观察、治疗。凡收入观察室的患者,必须开好医嘱,按格式规定及时书写病历,随时记录病情(包括检查、检验、影像)及处理经过,必要时及时请相关专业会诊。 3.急诊值班医师早晚各查房一次,重病随时查房。主治医师每日查房一次,及时修订诊疗计划,指出重点工作。 4.急诊室值班护士随时主动巡视患者,按时进行诊疗护理并及时记录、反映情况。 5.急诊值班医护人员对观察床患者,要按时详细认真地进行交接班工作,必要情况书面记录。 选自《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
抢救室工作制度
1.抢救室专为抢救患者设置,其他任何情况不得占用。设有危重症抢救流程图。 2.一切抢救药品、物品、器械、敷料均须放在指定位置,并有明显标记,不准任意挪用或外借。 3.药品、器械用后均需及时清理、消毒,消耗部分应当及时补充,放回原处,以备再用。 4.每班核对一次物品,班班交接,做到账物相符。 5.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时应当重新灭菌。 6.每周须彻底清扫、消毒一次,室内禁止吸烟。 7.抢救时抢救人员要按岗定位,遵照各种疾病的抢救常规程序进行工作。 8.每次患者抢救完毕后,主持者要及时做现场评论和初步总结,及时做好抢救登记,书写抢救记录,总结抢救经验。 选自《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
急诊工作制度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凡称“医院”者,原则上均应独立设置急诊科(室),实行24小时开放随时应诊(二级以上医院必须实行坐诊制,三级医院必须有内、外、儿科医生坐诊),节假日照常接诊。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设置相应内部工作部门,能为急诊患者提供药房、检验、医学影像等及时连贯的服务。 2.医院应当由业务副院长负责与协调医院急诊工作,加强对急危重症患者的管理,提高急危重症患者抢救成功率。提高急诊科(室)能力,做到专业设置、人员配备合理,医务人员相对固定,值班医师胜任急诊抢救工作。 3.急诊科(室)应当配有经急诊专业培训的专职医师、护士,固定人员不少于60%,各临床科室应当选派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的医师参加急诊工作,轮换时间不少于6个月。实习期医师与护士不得单独值急诊班。进修医师应当经急诊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科主任评估同意,报医务处核准后方可参加值班。 4.医疗、护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急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协调工作。 5.急诊科(室)实行预检分诊,确保急诊-入院-手术“绿色通道”畅通,急诊会诊迅速到位。对急诊患者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及时、严肃、敏捷地进行救治,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做好各项记录。疑难、危重患者应当立即请上级医师诊视或急会诊。 6.对危重不宜搬动的患者,应当在急诊室就地组织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由抢救医师护送至病房。对须立即进行手术的患者应当及时送手术室施行手
诊疗规范的全面解析
疗规范是指医疗行业中规定的关于诊断和治疗行为的标准和准则。它是由国家卫生部门、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根据现行医学知识、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制定,用于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以确保患者获得科学、规范和安全的医疗服务。
以下是关于诊疗规范的详细阐述:…………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二)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第二十五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
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 (二)
八、术前讨论制度 (一)定义 指以降低手术风险、保障手术安全为目的,在患者手术实施前,医师必须对拟实施手术的手术指征、手术方式、预期效果、手术风险和处置预案等进行讨论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除以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急诊手术外,所有住院患者手术必须实施术前讨论,术者必须参加。 2.术前讨论的范围包括手术组讨论、医师团队讨论、病区内讨论和全科讨论。临床科室应当明确本科室开展的各级手术术前讨论的范围并经医疗管理部门审定。全科讨论应当由科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必要时邀请医疗管理部门和相关科室参加。患者手术涉及多学科或存在可能影响手术的合并症的,应当邀请相关科室参与讨论,或事先完成相关学科的会诊。 3.术前讨论完成后,方可开具手术医嘱,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4.术前讨论的结论应当记入病历。 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定义 指为全面梳理诊疗过程、总结和积累诊疗经验、不断提升诊疗服务水平,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病例的死亡原因、死亡诊断、诊疗过程等进行讨论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死亡病例讨论原则上应当在患者死亡1周内完成。尸检病例在尸检报告出具后1周内必须再次讨论。 2.死亡病例讨论应当在全科范围内进行,由科主任主持,必要时邀请医疗管理部门和相关科室参加。 3.死亡病例讨论情况应当按照本机构统一制定的模板进行专册记录,由主持人审核并签字。死亡病例讨论结果应当记入病历。 4.医疗机构应当
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建设,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我委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本辖区的具体细则和实施工作要求,加强解读和宣贯培训,夯实基础医疗质量,筑牢医疗安全底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要点完善本机构核心制度、配套文件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4月1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对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一系列制度。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共18项。本要点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首诊负责制度 (一)定义 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二)基本要求 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 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3.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4.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