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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医疗纠纷(事故)律师:医院术后监护失责,致患者死亡 法院判赔百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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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患者因突发剧烈头痛前往某市中医医院急诊治疗,被诊断为“左侧颈内动脉动脉瘤”及“蛛网膜下腔出血”,随即转入重症监护室。次日,医院为患者实施颅内动脉瘤支架辅助栓塞手术。术后,患者在转运至监护室过程中,因未配备必要监护设备及氧气装置,出现呼吸衰竭,最终于出院当日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术后监护、急救措施上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患者病情恶化死亡,遂委托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40余万元,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某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对诊疗行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存在术后拔管过早、转运期间未实施监护及吸氧、未按规范交接病情等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占比为“主要至同等”。 被告医院对鉴定结论无异议,但就赔偿金额提出异议,认为部分费用(如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缺乏依据,且精神抚慰金应限缩。原告〞医疗事故律师团队”则提交证据,证明患者父母无劳动能力且依赖低保,需纳入被扶养人范围。

法律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机构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术后监护缺失直接导致患者病情恶化,鉴定结论明确过错参与度,法院据此判定医院承担60%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10余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本案凸显医疗机构术后监护义务的重要性,也为类似“医疗官司”提供裁判参考。患者家属通过专业“医疗责任纠纷律师事务所”维权,有效维护了合法权益。
关键词:医疗损害、医疗事故、医疗官司、医疗责任纠纷律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