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女性患者因持续肛门坠胀就诊某三甲医院,经检查确诊为直肠癌(高分化管状腺癌)。院方实施腹腔镜直肠癌根治术(Dixon术)后,患者术后1月余出现阴道排气、排便异常症状,经诊断为直肠阴道瘘。患方认为手术操作不当导致严重并发症,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疗事故鉴定材料显示,患者肿瘤位于腹膜反折以下,术中需精细分离直肠阴道间隙。院方手术记录显示术程顺利,但术后病理证实肿瘤已侵及深肌层。患方指出,医方存在解剖层次不清、吻合器使用不当等过错,导致阴道后壁机械性损伤。医方抗辩称已履行术前告知义务,且直肠阴道瘘属于难以完全避免的手术并发症。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法庭重点审查:1.手术适应证选择是否恰当;2.术中操作是否符合诊疗规范;3.并发症预防措施是否到位。司法鉴定意见认为:虽然直肠癌诊断明确且手术指征存在,但手术记录未详细记载阴道后壁保护措施,存在操作规范性缺陷。根据《外科学》诊疗指南,低位直肠癌手术中双吻合器使用不当易致阴道壁损伤,本案并发症发生与医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最终认定医方承担次要责任,过错参与度评定为30%-40%。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并发症性质判定及过错责任划分。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机构需证明其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法院采信患方提交的以下证据链:
1.手术视频分析显示阴道后壁存在器械压榨伤
2.术后3日引流液细菌培养阳性记录
3.吻合器使用说明书标注的禁忌情形
4.中华医学会相关并发症预防专家共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对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应进行针对性预防。本案中医护人员未采取阴道填塞保护、未进行术中染色试验等标准操作,违反注意义务。虽并发症难以完全避免,但防范措施不到位构成过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综合司法鉴定意见及医疗损害律师举证,判决医院承担35%的赔偿责任。本案判决后,医患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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