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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医疗纠纷律师:医院过错致患者死亡,法院判决赔偿XX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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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患者因胸闷、气促等症状前往某市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主动脉瓣狭窄伴关闭不全、肺部感染、心功能不全等疾病。医院随后为张某实施主动脉瓣机械瓣膜置换术,术后张某转入重症监护室抢救,但因病情恶化于次日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原告某甲、某乙、某丙)认为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遂委托日照医疗纠纷律师代理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XX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主张,医院术前未规范检查凝血功能,术中及术后对左室流出道梗阻处置不当,且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错过最佳救治时机。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后,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存在以下过错:术前未规范检查凝血功能;术中及术后对左室流出道梗阻关注不足,处置措施欠积极;术后用药欠谨慎,且未及时告知家属病情及治疗方案。鉴定结论认为,医院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庭审中,被告某市人民医院辩称愿按45%责任比例赔偿,但原告主张医院应承担55%责任赔偿。法院综合审理后认定,医院过错与患者自身病情共同导致死亡后果,酌定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 判决赔偿医疗损害相关费用XX万余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即医疗机构过错导致患者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结合司法鉴定意见,重点从以下角度分析:过错认定 ,医院术前检查不充分、术中术后处置不当,违反诊疗规范,构成过错。因果关系,鉴定意见明确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同等因果关系,法院据此划分责任比例。赔偿范围,医疗费不因医保报销而减免,体现了“填平原则”;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根据过错程度酌定。
本案中,通过专业举证和质证,有效维护了患方权益。对于类似医疗事故纠纷,建议当事人及时通过司法鉴定明确责任,依法主张赔偿。 关键词:日照医疗损害纠纷律师、日照医疗事故纠纷律师、日照医疗官司律师、日照医疗责任纠纷律师、日照医疗纠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