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患者因突发胸闷、气促等症状到某三甲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心脏瓣膜疾病及心功能不全。202x年x月,医院为其实施主动脉瓣机械瓣膜置换术,术后患者病情急剧恶化,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家属认为医院术前检查不规范、术中处置不当且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导致手术失败,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关联性进行鉴定。经南京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医院诊疗行为存在术前凝血功能检查缺失、术中术后对并发症处置不力等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原因力50%)。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患者入院后经完善检查符合手术指征,但医院在术前未进行凝血功能检测,术中未针对患者左心室肥厚等基础病变采取干预措施,术后对左室流出道梗阻等并发症预警不足,且未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尽管患者自身疾病复杂危重,但鉴定机构认定医院过错与死亡结果的参与度为同等原因。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诊疗规范,认定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失6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机构因过错侵害患者权益需担责。本案中,医院未履行术前凝血检查、术后并发症预警等义务,违反诊疗规范,构成医疗过错。
司法鉴定明确医院过错与死亡结果存在同等因果关系,法院结合医学专业判断,认定医院承担50%责任,体现对医疗风险的合理分配原则。
关键词提示:日照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手术过失赔偿、司法鉴定划分、律所诉讼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