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医疗美容机构收治一名要求改善下面部轮廓的男性患者李某。主诉为下颌角宽大、咬肌肥厚,希望通过手术实现面部轮廓重塑。机构诊断为双侧咬肌肥大合并软组织堆积,建议实施下颌角截骨术联合咬肌射频消融术。术前签署知情同意书时,机构仅口头告知”术后可能发生感染”,未对口腔内手术的感染风险进行专项说明。手术记录显示术中进行常规口腔消毒,术后给予头孢类抗生素静脉滴注3天,未安排住院观察。患者术后次日出现面部肿胀,5天后切口渗液伴异味,经检测确诊为厌氧菌感染。感染持续3个月后,患者因下颌区剧烈疼痛就诊三甲医院,影像学检查显示右下颌骨骨质破坏,诊断为创伤性骨髓炎并行清创手术,术中取出2×3cm坏死骨组织。患者委托医疗损害纠纷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机构承担80万元赔偿。
法院审理
庭审中,原告指出:机构术前未按《口腔颌面外科诊疗规范》进行3天口腔环境准备,违反无菌操作原则;术后未安排住院观察,延误感染早期发现时机;抗生素使用未覆盖口腔常见厌氧菌群,预防感染方案存在重大缺陷。被告某医疗美容机构辩称:骨髓炎属于颌面整形手术的已知并发症,术前已履行告知义务;患者术后擅自热敷导致感染扩散,应承担主要责任;术后医嘱明确要求每日复诊,患者存在3次未按时复查记录。经医疗事故鉴定中心认定:
手术适应证选择恰当,但术前口腔准备不充分(证据:缺少术前菌斑指数检测记录);术后护理存在三项违规:①未使用氯己定含漱液 ②抗生素方案未覆盖脆弱拟杆菌 ③未监测体温变化;感染与骨髓炎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机构过错参与度评定为60%。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医疗责任纠纷中的三个核心争议点:
一、告知义务履行标准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对可能造成患者身体损伤的医疗风险,医疗机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本案机构仅笼统告知”可能感染”,未针对口腔手术的高危特性进行专项说明,存在告知瑕疵。
二、过错责任认定规则
司法鉴定采纳”机会丧失理论”,认定机构过错导致患者丧失30%避免严重感染的机会。虽骨髓炎属手术并发症,但完善的感染防控可将发生率降低至5%以下,而本案实际防控措施缺失将风险提升至40%。
三、后续治疗费用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法院支持包含三项赔偿:已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18万余元;颌骨缺损修复预估费用: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最终判决某医疗美容机构赔偿28万余元。
本案提示:医美机构开展侵入性手术时,必须严格执行专科操作规范,完善围手术期管理。患者选择医疗官司代理律师时,应重点考察其处理整形并发症案件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