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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医疗纠纷(事故)律师:产前检查疏漏致先天缺陷儿出生,医疗机构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案例分析。

阅读进程:

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孕妇王某(化名)因孕期检查异常,前往当地某妇幼保健院就诊。超声检查提示胎儿存在发育异常可能,建议其进行遗传咨询并转至上级医院复查。随后,王某转至某市医院接受产前检查,院方多次超声检查均未提示明显异常,并告知胎儿发育正常。王某遂继续在该院产检直至分娩,最终诞下一名男婴。
婴儿出生后逐渐出现发育迟缓症状,经多家医院诊断,确诊为先天性脑畸形、脑性瘫痪及智力障碍,需完全护理依赖。患儿父母认为,市医院在产检过程中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未建议遗传咨询及产前诊断,且对孕妇妊娠期糖尿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等合并症管理不到位,导致其丧失终止妊娠的选择权,遂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中,原告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市医院存在以下过错:1. 未尽遗传咨询建议义务:孕妇年龄接近高龄产妇且有不良孕产史,但院方未按规范建议遗传咨询或产前诊断;2.妊娠合并症管理疏漏:对孕妇妊娠期糖尿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的监测及用药指导不足,未书面告知拒绝治疗的风险;3. 医患沟通缺陷:未充分告知胎儿潜在风险,侵害患者知情权及优生优育选择权。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医院过错与患儿先天畸形无直接因果关系,但与“错误生命”损害后果(即父母丧失生育选择权)存在轻微关联,原因力占比约12%。另一鉴定机构认定患儿需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1人。法院综合鉴定意见及案情,认定市医院承担12%的赔偿责任。护理费赔付11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赔偿3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双方按责分担。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机构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未充分履行产前检查的注意义务,导致患者丧失知情权与生育选择权,构成侵权。 此类案件属“错误生命”纠纷,赔偿范围限于因医疗过错导致的额外抚养费用及精神损害。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将护理费限定为患儿实际需求与正常婴幼儿护理成本的差额,避免过度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裁量因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综合考虑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地区经济水平,合理酌定精神抚慰金。
此类案件涉及专业医学知识与法律交叉,需依托专业医疗损害纠纷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通过司法鉴定厘清因果关系,精准主张权利。律师在证据固定、责任划分及赔偿计算中的专业支持,对维权至关重要。 本案警示医疗机构需严格遵守产前检查规范,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同时,患者遭遇类似损害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协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关键词:医疗损害纠纷律师,医疗事故责任律师事务所,医疗官司赔偿标准,医疗机构过错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