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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塔中灯律师事务所李兆义,日照医疗纠纷律师:某医院因产检疏忽被判担责 ,护理费、精神抚慰金获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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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某月,原告甲、乙的新生儿因先天性脑部发育异常引发医疗纠纷。患儿出生后经多家医疗机构诊断确诊为脑性瘫痪,伴随智力障碍及肢体运动功能缺陷。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孕期保健服务中存在重大过失,未尽到遗传咨询、产前诊断等法定义务,导致缺陷婴儿错误出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医院在原告孕检过程中存在三项诊疗过错:一是未对高龄孕妇及既往胚胎停育史进行遗传咨询建议;二是孕期糖尿病管理不规范,未及时采取药物干预措施;三是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监测存在疏漏。尽管司法鉴定确认患儿脑瘫系先天性发育畸形所致,但法院认定被告的医疗过失与原告丧失优生选择权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评定为12%。

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1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驳回超出法定标准的赔偿请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按责任比例分担。

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错误生命”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法院采纳鉴定意见,明确医疗过失与患儿先天性疾病无直接因果关系,但侵犯了原告基于知情权的优生选择权。参照《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结合司法实践,酌定医院承担12%的次要责任。护理费计算区分婴幼儿基础护理与疾病特殊护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及生活影响。本案对医疗损害责任中因果关系认定、责任比例划分具有典型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