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孕妇某某因“子痫前期(重度)”“妊娠期糖尿病”等病症入住某市中心医院待产。住院期间,医方未及时采取剖宫产手术,孕妇出院后数日再次入院,最终行剖宫产术分娩女婴王某。王某出生后出现哭声微弱、全身青紫等症状,被诊断为新生儿低血糖、缺氧缺血性脑病,后经鉴定存在发育迟缓、言语及运动功能障碍等后遗症。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延误诊疗,存在重大过错,遂委托“日照医疗损害纠纷律师”代理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2万余元。某市中心医院辩称其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患儿损害系自身及母体因素导致,仅同意依据司法鉴定意见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市中心医院在孕妇某某首次入院时未及时采取剖宫产手术,导致患儿出生后出现缺氧缺血性脑病等病症。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诊疗行为进行过错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儿损害后果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参与度10%以内);患儿精神伤残等级为三级,躯体伤残为八级,需长期护理依赖。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双方举证,认定医院过错参与度为10%,判决赔偿14万余元;另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0.5万元。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共计14万余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系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医院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依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机构过错需结合专业鉴定意见认定。本案中,日照医疗官司纠纷律师通过代理,经司法鉴定锁定医院过错参与度为10%,成为法院裁判的关键依据。
本案对类似医疗纠纷的审理具有参考意义,提示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循诊疗规范,患者家属亦需及时固定证据,通过专业法律途径理性维权。
关键词:日照医疗损害纠纷律师、日照医疗事故责任律师事务所、医疗过错鉴定、新生儿伤残赔偿、民法典医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