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患者因“上腹痛5年,恶心6个月”于某年某月某日到某三甲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胃体肿瘤”。2021年4月29日,医院为其实施“远端胃大部切除术”,术后病理显示为脂肪瘤。术后患者持续出现消化功能障碍,后因肠梗阻再次入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李某胃大部分切除术后构成八级伤残,医院存在术前诊断错误、手术方式不当、未充分告知替代方案等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同等至主要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1. 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的责任比例;2.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支持(患者丈夫因交通事故致一级残疾)。 法院认定:过错责任:某司法鉴定中心指出,医院术前未鉴别胃间质瘤可能性,未行快速冰冻病理检查,手术知情同意书缺乏针对性,判定过错参与度为同等至主要责任。法院酌定医院承担70%责任 ,法院判决某三甲医院赔偿患者各项损失共计XX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请。
法律分析
本案凸显两大核心法律问题:1. 医疗过错认定规则,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机构过错需通过专业鉴定明确。本案中,鉴定机构从术前诊断、术式选择、告知义务等环节分析,认定医院存在“同等至主要”责任,为责任划分提供科学依据。2.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受害人定残日为起算点。本案中,患者丈夫虽因交通事故致残,但因无其他扶养人,法院支持其在本案中的主张,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风险提示,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完善术前讨论与告知程序; 患者遭遇医疗损害时,需及时固定病历资料并申请多维度鉴定,以精准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