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患者因突发肢体麻木、头晕至某三甲医院急诊科就诊,主诉左侧肢体无力6小时。医方初步检查后未安排颅脑磁共振等关键检查,仅开具常规检查单并让患者在走廊等候。至当日15时,患者被收治住院,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病。住院期间,医方未及时调整治疗方案,11月22日出现病情恶化,转入重症监护室后诊断为脑干梗死、闭锁综合征。患者后转至某省级医院继续治疗,遗留四肢瘫痪、完全护理依赖。经司法鉴定,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脑干梗死诊断延误、降压药物使用不当、精神障碍误诊用药三项过错,参与度拟为45%-55%。
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诉讼时效是否届满?被告主张:损害后果自2019年11月即存在,原告2023年起诉已超《民法典》3年时效。原告主张:需通过司法鉴定明确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诉讼时效应从2022年7月鉴定结论作出日起算。法院认定: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时效应从损害结果确定之日(即2022年7月鉴定结论作出日)起算,原告起诉未超时效。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3万余元。
法律分析
诉讼时效的司法认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存在”损害后果滞后性”特征,诉讼时效起算应采”损害结果确定性标准”。本案中,原告在2022年通过司法鉴定才明确医院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故诉讼时效自鉴定结论作出日计算。
关键词提示:日照医疗纠纷律师、诉讼时效届满抗辩、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一级伤残赔偿标准、司法鉴定时效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