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老年糖尿病患者因右足溃烂就诊某二甲医院,门诊诊断为“普通皮肤感染”,开具抗生素治疗。2周后病情恶化转诊三甲医院,确诊为Wagner 4级糖尿病足,因严重坏疽行膝下截肢术。家属委托医疗事故责任律师事务所维权,指控初诊医院存在误诊、延误治疗等重大过错。
诊疗记录显示,首诊时患者空腹血糖18.6mmol/L,足部已出现肌腱暴露,但未进行震动觉测试、踝肱指数(ABI)检测等糖尿病足筛查。病程记录中,3次换药记录缺失创面深度描述,护理评估表未记录足背动脉搏动情况。关键时间节点显示,患者曾主诉足部麻木进行性加重,但医师将其归因于“老年性神经退化”。
法院审理
经原告申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报告指出:
- 诊断标准违反:根据《中国糖尿病足防治指南》,存在开放性创面+周围神经病变症状应直接启动糖尿病足诊疗流程;
- 多学科协作缺失:未按规范要求组建包含内分泌科、血管外科、创面治疗师的MDT团队;
- 影像检查延误:转诊时CTA显示腘动脉完全闭塞,但首诊医院未在48小时内实施血管评估。鉴定认定误诊直接导致截肢平面升高。
医院辩称基层医疗机构设备有限,但法庭查明该院配备多普勒血流探测仪却未使用,且创面照片显示明显坏疽征象(如组织发黑、恶臭)。
法律分析
原告援引三大法律要点: - 违反注意义务:《医师法》第23条要求医师对高危患者实施全面评估,本案未执行糖尿病足“5P征”检查(疼痛、苍白、无脉、麻痹、冰冷);
- 病历记录缺陷:病程记录中5次血糖监测数值均为整数,不符合真实检测规律(如12.7mmol/L),涉嫌伪造数据;
- 转诊机制失灵:根据《分级诊疗制度实施办法》,基层医院发现ABI<0.9需24小时内转诊,本案延误达14天。
关键证据显示,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存在时间异常:3份护理记录生成时间早于医师下达医嘱时间,暴露病历造假行为。
赔偿结果
法院判定医院承担80%责任,综合计算残疾赔偿金、假肢安装费(每4年更换一次)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赔付患者xxx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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