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医疗损害 医疗事故 医疗官司 医疗责任纠纷 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某市三甲医院收治一名突发剧烈头痛的男性患者,经诊断为颅内动脉瘤及蛛网膜下腔出血。医院随即为患者实施介入手术治疗,术后因过早拔除气管插管且未配备必要监护设备,导致患者病情恶化,最终于出院当日死亡。死者家属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结果显示:医院在术后监护中存在未按规范交接、未及时观察病情变化等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70%。家属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40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定,医院过错行为成立,需承担60%的赔偿责任。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以下赔偿项目:1. 医疗费,医院主张扣除医保报销部分,但法院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认定侵权方需全额赔偿医疗费用; 2. 护理费:家属主张双人护理,法院结合患者病情及当地护工标准调整为单人护理;3. 被扶养人生活费:医院质疑死者父母是否符合被扶养条件,法院综合村委会证明、低保记录及家庭结构予以支持;4. 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参照省级司法文件,将赔偿额从家属主张的8万元调整为5万元。
法律分析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核心争议点之一,其认定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及证据规则。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需满足以下条件:
- 被抚养人资格:需为死者生前实际扶养且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近亲属;
- 赔偿标准: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 赔偿年限: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成年人原则上计算20年,但需结合被抚养人年龄及健康状况。
本案中,死者父母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二人无劳动能力、享受低保待遇。尽管医院质疑村委会证明的效力,但法院认为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其证明结合低保记录足以形成证据链,符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法定要件。
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术后监护规范,避免因操作失当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