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患者赵某(化名)因“下腹隐痛伴排便异常半年”就诊于某三甲医院,经肠镜及影像学检查诊断为直肠占位性病变。某年某月某日,医院为其实施腹腔镜直肠癌根治术,术后病理确诊为直肠腺癌。患者于术后第7日出院,院方未提示特殊注意事项。
术后第25日,赵某出现阴道异常排气及粪便样分泌物,经二次入院检查确诊为直肠阴道瘘。患方认为,手术操作不当导致直肠与阴道间异常通道形成,严重影响生活质量,遂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直肠癌手术中未充分分离直肠阴道间隙,存在操作瑕疵;术后未及时发现吻合口愈合不良迹象,延误瘘道诊断;直肠阴道瘘与手术操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60%-70%。庭审中,医方辩称:患者术后恢复顺利,瘘道形成属罕见并发症,与个体愈合差异有关。患方提交术后护理记录,指出医院未按规范监测吻合口愈合情况,存在监护缺失。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本案争议焦点为:过错认定:鉴定意见明确手术操作不符合诊疗规范,术中未妥善处理组织间隙,直接导致解剖结构异常。根据《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法院应优先采信专业鉴定结论。因果关系:直肠阴道瘘需二次手术修复,患者因此产生医疗费、误工损失及精神损害。司法实践中,并发症能否免责需审查医方是否尽到风险预见及告知义务。本案术前告知书未提及该并发症风险,医方存在告知缺陷。责任划分:鉴定认定的60%-70%过错参与度符合“主要原因”标准。法院综合患者自身疾病因素,酌定医方承担70%赔偿责任。裁判结果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共计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医方承担60%。判决书强调:医疗机构对高风险手术应严格遵循操作规范,术后加强监护并及时处理并发症。
关键词:(日照 ) 专业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 医疗赔偿 医疗事故 医疗官司 医疗专业律师 直肠阴道瘘 医疗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