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三甲医院为患者王某(女,32岁)行腹腔镜下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术后次日患者出现持续性腹痛,CT检查提示右侧输尿管中段狭窄并肾积水。转院后行输尿管镜检,确认为手术器械误夹导致输尿管坏死,遂实施输尿管膀胱再植术。患方认为医院操作失误导致器官损伤,委托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显示:
- 手术记录未详细描述输尿管保护措施;
- 术后腹痛未及时排查泌尿系统损伤;
- 医疗过错与输尿管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作用。
医院辩称输尿管损伤属罕见并发症,但未提交术前风险告知签字文件。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机构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担责: - 手术操作规范要求分离输卵管时必须显露输尿管走行区域,术中未履行注意义务;
- 术后症状与并发症高度吻合时,未按《医疗纠纷预防条例》第14条启动紧急会诊;
- 知情同意书未载明输尿管损伤风险,侵犯患者知情权。
律师指出,并发症不能免除违反基本操作规范的责任。
赔偿结果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70%赔偿责任,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xx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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