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女,29岁)在某生殖医院行试管婴儿助孕。术前检查中,医院未发现其子宫内膜结核病史,直接进行胚胎移植。孕8周时突发高热,诊断为结核播散性感染导致流产。患方主张医院未筛查传染病致孕后全身感染,向医院索赔。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认为:
- 患者既往有结核接触史,但医院未行结核菌素试验或γ-干扰素检测;
- 胚胎移植前血沉达42mm/h(异常值),未进一步排查感染灶;
- 过错行为与流产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等同责任。
法律分析
依据《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 实施IVF前必须排除活动性感染(第7.2条),医院违反强制筛查流程;
- 患者血沉异常提示潜在感染,未履行《医师法》第25条规定的谨慎注意义务;
- 医疗损害责任律师强调,生殖机构对免疫缺陷患者应执行更高标准排查。
法院认定医院未尽到”理性医师标准”,过错明显。
赔偿结果
判决医院承担50%责任,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XX万余元。
关键词:日照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损害 医疗赔偿 医疗事故 医疗官司 医疗专业律师 试管婴儿术前漏诊结核病损害 医疗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