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患者韩某因右侧腭部黏膜溃烂就诊某三甲医院颌面外科,经检查诊断为”上颌骨肿物”。患者15年前有鼻咽癌放疗史,术前未发现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疾病。某年某月某日行”右侧上颌骨次全切除术”,术中记录出血200ml,输注悬浮红细胞及扩容治疗。术后患者持续昏迷,10小时后颅脑CT显示右侧大脑半球低密度灶,后经CTA确诊右侧颈内动脉闭塞、急性脑梗塞合并蛛网膜下腔出血。患者经重症监护治疗后仍遗留左侧肢体偏瘫(肌力1级),后续康复治疗未见显著改善。患方提起诉讼,主张医院存在术中失血控制不当、术后监护不力、延误并发症诊治等过错,要求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并起诉。
二、法院审理
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术中出血量评估不足,术后持续低血压引发低血容量性休克,违反围术期管理规范;术后昏迷10小时未及时行颅脑影像检查,延误脑梗塞诊断超过急诊处置黄金时间窗;呼吸衰竭处理不当,未及时采用机械通气改善缺氧;过错行为与颈内动脉闭塞、脑梗塞存在同等程度因果关系。
医方辩称已履行术前告知义务,主张并发症属于难以避免的医疗风险。患方提交证据显示,医院术后12小时内的生命体征记录存在3处时间空白,扩容治疗量与休克指征不匹配。
三、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三个争议焦点:注意义务履行标准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机构需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鉴定显示医院在失血性休克识别、术后昏迷监测等方面未达三甲医院应有标准,特别是对放疗史患者血管脆性增高的特殊风险防范不足。因果关系的认定虽然患者存在放疗后血管病变基础,但鉴定指出术中血压剧烈波动(收缩压从114mmHg骤降至87mmHg)直接诱发血栓形成。医学研究表明,血压下降30%持续2小时即可导致脑灌注不足,与术后10小时才干预的诊疗延迟存在时间关联性。免责事由的排除医方主张的”并发症告知”不能免除过错责任。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3条,医疗机构对可预见的并发症应制定应急预案。本案术后监护流程缺失、休克处置不规范,不符合并发症应对的积极义务要求。
四、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医疗过错参与度为50%。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计算:合计判决医院赔偿XX万余元。
医疗事故律师提示:围术期管理需严格遵循操作规范,对高危患者应加强生命体征监测。若术后出现不明原因昏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员,通过病历审查、专家论证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中,并发症的预见性和处置及时性是判定过错的关键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