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患者因进行性吞咽困难就诊于某三甲医院,经诊断为食管下段癌后接受手术治疗。术后第13天出现吻合口瘘并发感染,经保守治疗未见好转。术后32天突发消化道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证实死因为食管癌术后继发主动脉瘘导致失血性休克。患方认为医院在术后护理、并发症处置中存在重大过失,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某地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报告指出:1.院方在未进行造影检查情况下过早拔除胸腔引流管并让患者进食,违反术后管理规范;2.术后感染指标异常却未及时排查吻合口瘘,延误诊断3天;3.发现吻合口瘘后仅采取保守治疗,未及时进行空肠造瘘或二次手术干预,导致感染侵蚀主动脉。鉴定认为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50%-60%。
院方辩称:1.食管癌术后吻合口瘘属已知并发症;2.治疗过程遵循诊疗规范;3.主动脉瘘属于罕见致死并发症。患方提出:院方违反术后观察义务,未达到三级医院应有的诊疗水平,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并发症处置的医疗过错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机构需证明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且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医疗损害纠纷律师指出:1.术后管理存在明显程序违规,违反《食管癌诊疗规范》中关于引流管拔除指征的规定;2.病程记录显示感染指标持续升高却未及时会诊,违反注意义务;3.并发症处置方案未达”最佳医疗实践”标准,存在替代治疗方案未实施的情况。
司法鉴定采纳的关键证据显示,吻合口瘘发展为主动脉瘘的直接诱因是持续感染未控制。患方提交专家辅助人意见指出:三甲医院应具备二次手术干预条件,保守治疗期间未进行有效胃肠减压是导致感染加重的主因。法院综合认定院方过错是导致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承担60%赔偿责任。参照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判决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xx余万元。本案提示医疗机构需严格把控术后管理规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律师事务所建议:涉及重大手术并发症时,应及时组织多学科会诊,完整履行替代治疗方案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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