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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塔中灯律师事务所李兆义律师,日照医疗纠纷典型案例:患者溶栓术后死亡引发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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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患者因突发头晕、恶心症状前往某三甲医院急诊就诊,初步诊断为急性脑血管病。经静脉溶栓治疗后病情未缓解,随即转入另一家市级医院行脑血管造影及颅内动脉取栓术。术后患者病情恶化,最终因脑梗死合并脑疝、多脏器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认为两家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遂委托专业医疗鉴定机构对诊疗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两家医院诊疗行为均存在轻微责任,建议原因力占比均为轻微原因。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患者先后在两家医院接受诊疗,两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均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其中,首诊医院在溶栓治疗过程中未能及时评估病情进展风险,次诊医院在手术操作中存在技术瑕疵,导致术后并发症未能有效控制。尽管两家医院过错程度均为轻微原因,但结合鉴定意见及案件实际情况,法院判定两家医院对患者死亡后果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两家医院分别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万元,合计赔偿26万元余元。案件受理费由两家医院按比例分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机构因过错侵害患者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两家医院在诊疗流程、风险告知及术后监护环节均存在疏漏,司法鉴定明确其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依法认定其责任比例。尽管两家医院过错均被评定为“轻微原因”,但法院综合考虑医疗行为的专业性、风险预见可能性及损害后果严重性,突破常规按份责任比例,判令两家医院各自承担10%责任。法院结合医疗过错程度及当地司法实践,酌定每家医院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平衡了法理与人情。
关键词提示:日照医疗纠纷、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事故官司、医院过错赔偿、司法鉴定责任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