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患者王某(68岁)因”进行性排尿困难5年”入住某三甲医院泌尿外科,术前诊断为前列腺增生症合并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医院行经尿道前列腺电切术后8小时,患者突发意识障碍,血压骤降至60/40mmHg,经抢救后遗留左侧肢体偏瘫及认知功能障碍。家属质疑医院术中监护不当导致低血容量性休克,引发脑梗后遗症,遂提起诉讼。
经查,手术记录显示术中出血量记录为”约200ml”,但术后6小时护理记录显示血红蛋白从120g/L降至78g/L。医院未及时进行输血治疗,直至休克发生2小时后才申请血制品。患者既往有脑梗塞病史,长期服用阿司匹林,术前3天停用抗凝药物。
法院审理
某区人民法院委托省级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报告指出:1.医院未规范监测术中灌注液吸收量,导致隐性失血评估不足;2.术后6小时内仅补液1500ml,未达到前列腺电切术后常规补液标准;3.休克抢救时未及时使用血管活性药物,延误最佳抢救时机。鉴定结论认定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评定为40%-50%。
庭审中,原告提出:1.医院违反《前列腺增生诊疗指南》中关于高危患者术中监护要求;2.未履行术后出血风险告知义务;3.护理记录存在时间逻辑矛盾,涉嫌病历篡改。医院辩称患者自身脑血管病变是主因,术后并发症属于可接受医疗风险。
法律分析
法院采纳司法鉴定意见,依据《民法典》第1218条认定医疗机构过错责任。重点考量因素包括:
- 注意义务履行:前列腺电切术属于三级手术,对于高龄合并脑血管病患者应加强循环监测。医院未按规范进行每小时尿量监测,违反诊疗常规。
- 告知义务缺失:术前谈话记录未明确记载脑梗再发风险,侵害患者知情选择权。
- 抢救时效性:从休克发生到启动多学科会诊间隔85分钟,超出急危重症抢救时限要求。
赔偿金额计算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xx余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xx万元,考虑患者遗留四级伤残需终身护理的特殊情况。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45%赔偿责任,共计支付患方xx万余元。本案提示医疗机构需重点关注:1.高龄患者围手术期循环管理规范;2.抗凝药物调整的精准记录;3.术后并发症应急处理流程时效性。医疗官司律师提醒,类似前列腺术后纠纷多集中于出血量评估、输血指征把握等环节,建议医疗机构完善高危手术风险预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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