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男性患者因长期排尿困难前往某三甲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前列腺增生症。医院建议行经尿道前列腺电切术,术后患者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电解质紊乱等并发症。家属认为院方存在手术指征把握不当、术中操作不规范、术后监护失职等问题,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并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病历资料显示,患者术前无肾脏病史,肾功能指标正常。术后当日即出现低钠血症、肌酐升高,但医方未及时调整治疗方案,仍大量补液。患者病情加重后转至上级医院接受血液透析治疗,出院时肾功能仍未完全恢复。患方主张医方过错导致患者劳动能力丧失,需长期护理。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该医疗纠纷案件后,组织双方对病历真实性进行质证。医方辩称手术符合诊疗规范,术后并发症属难以完全避免的医疗风险,且已履行告知义务。患方代理律师则提交证据指出,术前未评估手术必要性,患者不符合《良性前列腺增生诊疗指南》规定的手术指征;术中使用冲洗液类型及用量未记录,存在操作不当嫌疑;术后未及时诊断经尿道电切综合征,延误最佳治疗时机;病程记录中”患者拒绝转院”无签字确认,涉嫌伪造医疗文书。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存在手术适应症选择错误、术中风险防控不足、术后处置不当等过错,与患者肾功能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70%-80%。法院采纳鉴定意见,认定医方承担75%的赔偿责任。判决某医院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60万余元。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机构需就诊疗行为符合规范、已尽告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过错责任认定鉴定报告指出,前列腺电切术应严格限定于出现尿路梗阻、肾功能损害等适应症患者。本案患者仅存在排尿困难症状,无手术紧迫性,医方未尝试药物治疗即选择手术,违反诊疗规范。术中大量使用冲洗液且未监测吸收量,直接导致稀释性低钠血症,构成技术性过错。因果关系判定患者术后肾功能恶化呈进行性发展,与医方未及时纠正电解质紊乱、持续过量补液存在时间连续性。鉴定显示,若术后立即采取限水、补充高渗盐水等措施,可有效避免肾损伤加重,故医方过错系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告知义务履行瑕疵手术同意书仅笼统提及”可能发生水中毒”,未明确该并发症的发生机制、高危因素及替代治疗方案,侵害患者知情选择权。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3条,此类告知缺陷可推定医方存在过失。
本案凸显医疗机构在手术指征把握、围手术期管理中的合规风险,建议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进行诊疗活动。
关键词:日照医疗损害纠纷律师,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医疗官司赔偿标准,日照医疗纠纷律师事务所,医疗机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