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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医疗纠纷(事故)律师:产前检查疏漏致先天缺陷儿出生,医疗机构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孕妇王某(化名)因孕期检查异常,前往当地某妇幼保健院就诊。超声检查提示胎儿存在发育异常可能,建议其进行遗传咨询并转至上级医院复查。随后,王某转至某市医院接受产前检查,院方多次超声检查均未提示明显异常,并告知胎儿发育正常。王某遂继续在该院产检直至分娩,最终诞下一名男婴。婴儿出生后逐渐出现发育迟缓症状,经多家医院诊断,确诊为先天性脑畸形、脑性瘫痪及智力障碍,需完全护理依赖。患儿父母认为,市医院在产检过程中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未建议遗传咨询及产前诊断,且对孕妇妊娠期糖尿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等合并症管理不到位,导致其丧失终止妊娠的选择权,遂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中,原告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市医院存在以下过错:1. 未尽遗传咨询建议义务:孕妇年龄接近高龄产妇且有不良孕产史,但院方未按规范建议遗传咨询或产前诊断;2.妊娠合并症管理疏漏:对孕妇妊娠期糖尿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的监测及用药指导不足,未书面告知拒绝治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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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塔中灯律师事务所李兆义,日照医疗纠纷律师:某医院因产检疏忽被判担责 ,护理费、精神抚慰金获部分支持

基本案情      2017年某月,原告甲、乙的新生儿因先天性脑部发育异常引发医疗纠纷。患儿出生后经多家医疗机构诊断确诊为脑性瘫痪,伴随智力障碍及肢体运动功能缺陷。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孕期保健服务中存在重大过失,未尽到遗传咨询、产前诊断等法定义务,导致缺陷婴儿错误出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医院在原告孕检过程中存在三项诊疗过错:一是未对高龄孕妇及既往胚胎停育史进行遗传咨询建议;二是孕期糖尿病管理不规范,未及时采取药物干预措施;三是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监测存在疏漏。尽管司法鉴定确认患儿脑瘫系先天性发育畸形所致,但法院认定被告的医疗过失与原告丧失优生选择权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评定为12%。 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1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驳回超出法定标准的赔偿请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按责任比例分担。 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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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塔中灯律师事务所李兆义律师 ,日照医疗纠纷律师:医院诊疗过错致新生儿伤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解析

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孕妇某某因“子痫前期(重度)”“妊娠期糖尿病”等病症入住某市中心医院待产。住院期间,医方未及时采取剖宫产手术,孕妇出院后数日再次入院,最终行剖宫产术分娩女婴王某。王某出生后出现哭声微弱、全身青紫等症状,被诊断为新生儿低血糖、缺氧缺血性脑病,后经鉴定存在发育迟缓、言语及运动功能障碍等后遗症。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延误诊疗,存在重大过错,遂委托“日照医疗损害纠纷律师”代理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2万余元。某市中心医院辩称其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患儿损害系自身及母体因素导致,仅同意依据司法鉴定意见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市中心医院在孕妇某某首次入院时未及时采取剖宫产手术,导致患儿出生后出现缺氧缺血性脑病等病症。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诊疗行为进行过错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儿损害后果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参与度10%以内);患儿精神伤残等级为三级,躯体伤残为八级,需长期护理依赖。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双方举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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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医疗纠纷律师:腹腔镜手术CO₂栓塞致死医疗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某年某月,患者李某(化名)因继发性不孕症入住某区医院,接受宫腹腔镜联合手术治疗左侧输卵管梗阻。术前检查显示患者身体状况良好,无基础性疾病史。手术当天上午X时进入手术室,X时X分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全力抢救无效于X月X日死亡。死亡诊断包括肺栓塞、多器官功能衰竭等并发症。患方认为院方存在手术操作失误及抢救不及时等过错,引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审理

本案经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委托A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结论认定医院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失,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主要因素。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判决某区医院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0万余元。

法律分析

本案凸显微创手术风险防控的特殊性。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及《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在实施气腹手术时应履行三项法定义务:一是严格遵循《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进行气腹建立;二是持续监测呼气末二氧化碳分压(PETCO₂),该指标对气体栓塞的早期识别具有90%以上的敏感性;三是制定应急预案,备妥中心静脉置管、心肺复苏等抢救设备。本案中,院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未能在气体栓塞黄金10分钟内采取有效干预,构成医疗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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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医疗纠纷律师谈:终末期患者放弃治疗是否免除医方全部责任?

引言 终末期患者是指患有不可逆、无治愈希望的重大疾病,且生命已进入最终阶段的患者。面对病情恶化,一些患者或其家属会主动放弃进一步治疗,转而寻求姑息治疗或安宁疗护。在这种情况下,医方是否能够免除全部法律责任,成为医学伦理、法律界、医疗实践中的重要争议问题。本研究从法律责任的界定、医学实践、制度完善建议等角度深入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法律责任分析 (一)患者的自主权与法律依据现代医学强调患者的自主权,尊重患者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对自身医疗方案的选择。我国《民法典》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即在了解病情、医疗风险后,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6条指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如实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并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同意。”(二)医方的责任边界即使患者放弃治疗,医方仍然承担以下责任:基本医疗救治责任:如果患者病情恶化至紧急状态,医生仍需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知情告知义务:确保患者或家属充分理解病情及放弃治疗的后果。医疗规范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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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塔中灯律师事务所李兆义律师,日照医疗纠纷典型案例:五年诊疗延误诉讼时效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患者因突发肢体麻木、头晕至某三甲医院急诊科就诊,主诉左侧肢体无力6小时。医方初步检查后未安排颅脑磁共振等关键检查,仅开具常规检查单并让患者在走廊等候。至当日15时,患者被收治住院,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病。住院期间,医方未及时调整治疗方案,11月22日出现病情恶化,转入重症监护室后诊断为脑干梗死、闭锁综合征。患者后转至某省级医院继续治疗,遗留四肢瘫痪、完全护理依赖。经司法鉴定,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脑干梗死诊断延误、降压药物使用不当、精神障碍误诊用药三项过错,参与度拟为45%-55%。 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诉讼时效是否届满?被告主张:损害后果自2019年11月即存在,原告2023年起诉已超《民法典》3年时效。原告主张:需通过司法鉴定明确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诉讼时效应从2022年7月鉴定结论作出日起算。法院认定: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时效应从损害结果确定之日(即2022年7月鉴定结论作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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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塔中灯律师事务所,日照医疗纠纷典型案例:手术过失致患者死亡 ,医院担责50%赔偿80万余元

基本案情 患者因突发胸闷、气促等症状到某三甲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心脏瓣膜疾病及心功能不全。202x年x月,医院为其实施主动脉瓣机械瓣膜置换术,术后患者病情急剧恶化,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家属认为医院术前检查不规范、术中处置不当且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导致手术失败,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关联性进行鉴定。经南京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医院诊疗行为存在术前凝血功能检查缺失、术中术后对并发症处置不力等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原因力50%)。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患者入院后经完善检查符合手术指征,但医院在术前未进行凝血功能检测,术中未针对患者左心室肥厚等基础病变采取干预措施,术后对左室流出道梗阻等并发症预警不足,且未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尽管患者自身疾病复杂危重,但鉴定机构认定医院过错与死亡结果的参与度为同等原因。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诊疗规范,认定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失6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机构因过错侵害患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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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塔中灯律师事务所李兆义律师,日照医疗纠纷典型案例:患者溶栓术后死亡引发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患者因突发头晕、恶心症状前往某三甲医院急诊就诊,初步诊断为急性脑血管病。经静脉溶栓治疗后病情未缓解,随即转入另一家市级医院行脑血管造影及颅内动脉取栓术。术后患者病情恶化,最终因脑梗死合并脑疝、多脏器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认为两家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遂委托专业医疗鉴定机构对诊疗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两家医院诊疗行为均存在轻微责任,建议原因力占比均为轻微原因。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患者先后在两家医院接受诊疗,两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均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其中,首诊医院在溶栓治疗过程中未能及时评估病情进展风险,次诊医院在手术操作中存在技术瑕疵,导致术后并发症未能有效控制。尽管两家医院过错程度均为轻微原因,但结合鉴定意见及案件实际情况,法院判定两家医院对患者死亡后果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两家医院分别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万元,合计赔偿26万元余元。案件受理费由两家医院按比例分担,驳回原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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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塔中灯律师事务所日照医疗纠纷律师: 新生儿医疗损害(脑瘫)责任纠纷案法律解析

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孕妇在某妇幼保健院住院分娩,产前检查无异常,经顺产娩出一女婴(以下称“患儿”)。患儿出生后无自主呼吸,1分钟阿氏评分仅5分,被诊断为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窒息、脑病及多脏器损伤,后经抢救仍遗留脑瘫伴痉挛性四肢瘫及精神障碍。患儿家属认为,医院在分娩过程中未规范实施胎心监护、抢救措施不到位,且病历记录存在重大疏漏,导致患儿终身残疾,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2万余元,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医院辩称,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患儿损害后果可能涉及遗传因素,且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与损害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同时,医院申请对患儿进行基因检测以排除先天性病因。 本案审理中,法院委托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对诊疗过错、因果关系及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医院在产时未持续胎心监护、复苏抢救及转诊流程不规范、病历书写不完整,过错行为与患儿损害后果存在次要因果关系;患儿非肢体瘫运动障碍及精神障碍均构成二级残疾,需完全护理依赖。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患儿母亲入院时诊断为“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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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术后感染致残的赔偿认定与法律分析

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患者王某因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至甲医院就诊,接受经右胸房间隔缺损修补术,术后出院。数月后,王某因手术创口渗液、感染转至乙医院治疗,经多次清创仍未见好转,最终转至上级医院诊断为“右侧胸壁术后慢性感染伴肋骨骨髓炎”,并行感染病灶清除及肋骨部分切除手术。经鉴定,王某因术后感染导致2根肋骨部分缺失,构成十级伤残。王某认为两家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9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两家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指出@:1. 甲医院过错:未充分告知患者替代治疗方案(如创伤较小的介入封堵术),且术中使用双10号线固定切口,导致术后感染风险增加;2. 乙医院过错:在感染治疗中未及时建议转院,延误病情,导致感染加重。鉴定结论认定两家医院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参与度50%),法院综合案件事实,酌定甲、乙医院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在庭审中,被告提出抗辩,主张医保报销部分应扣除、护理费标准过高等,但法院未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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