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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医疗纠纷(事故、官司、损害)律师:某医院腹腔镜手术致患者死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患者XXX,女,XXXX年出生,因“继发不孕”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往某医院就诊,接受腹腔镜下输卵管疏通手术。术前检查显示患者身体状况正常,医院诊断为“双侧输卵管梗阻”,计划实施宫腹腔镜联合手术。手术当日,患者在全身麻醉下接受气腹针穿刺建立气腹,术中出现血压骤降、心率异常,经抢救无效于术后14天死亡。死亡诊断为“多脏器功能衰竭、肺栓塞、呼吸衰竭”等20余项并发症。患方认为,医院在手术操作及抢救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指出: 1. 诊疗过失:医院未按规范验证气腹针位置,未监测腹压及注气流量,术中未及时识别CO₂气体栓塞风险,抢救措施不当;因果关系:气体栓塞直接导致患者死亡,医院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3. 参与度: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建议参与度70%-80%)。 庭审中,患方指出:医院未遵循《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建立气腹,且忽视术中监护(如未持续监测呼气末二氧化碳分压),导致未能及时发现气体栓塞。患者既往体健,无基础疾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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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医疗损害(事故、责任、官司)律师:颈椎术后脊髓损伤医疗事故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某老年男性患者因长期手脚麻木、行走不稳等症状,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往某三甲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脊髓型颈椎病合并腰椎病变。经保守治疗无效后,医院建议行颈椎前路椎体次全切除减压融合术。术后次日,患者即出现四肢肌力急剧下降、呼吸困难等症状,转院后确诊为C4不完全性脊髓损伤伴呼吸衰竭,最终因并发症导致生活完全依赖护理。患方提起诉讼,主张医院存在术前风险评估不足、手术操作不当、术后监护不力等过错。患方律师指出:病历记载手术名称前后矛盾,未充分排除肺部基础疾病手术风险;术后未及时发现脊髓损伤征兆,延误抢救时机,最终导致患者高位截瘫。 法院审理 某地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专业评估。鉴定报告显示:医院手术适应症选择符合规范,但术中未采取充分脊髓保护措施;术后未及时监测神经功能变化,错失72小时黄金干预期;患者自身椎管狭窄及肺部疾病构成35%-45%的损害参与度。医患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医院是否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脊髓损伤与手术操作的因果关系认定基础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影响比例;患方提出:根据《民法典》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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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医疗损害(事故、责任、官司)律师:误诊手术致八级伤残获赔XX万元

基本案情 患者因“上腹痛5年,恶心6个月”于某年某月某日到某三甲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胃体肿瘤”。2021年4月29日,医院为其实施“远端胃大部切除术”,术后病理显示为脂肪瘤。术后患者持续出现消化功能障碍,后因肠梗阻再次入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李某胃大部分切除术后构成八级伤残,医院存在术前诊断错误、手术方式不当、未充分告知替代方案等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同等至主要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1. 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的责任比例;2.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支持(患者丈夫因交通事故致一级残疾)。 法院认定:过错责任:某司法鉴定中心指出,医院术前未鉴别胃间质瘤可能性,未行快速冰冻病理检查,手术知情同意书缺乏针对性,判定过错参与度为同等至主要责任。法院酌定医院承担70%责任 ,法院判决某三甲医院赔偿患者各项损失共计XX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请。 法律分析 本案凸显两大核心法律问题:1. 医疗过错认定规则,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机构过错需通过专业鉴定明确。本案中,鉴定机构从术前诊断、术式选择、告知义务等环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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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医疗纠纷(事故、官司、损害、赔偿)律师:患者术后瘫痪获赔

基本案情 患者因突发头晕、恶心等症状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往某三甲医院急诊就诊,初步诊断为“头晕原因待查”。经颅脑CT检查后,医院以“垂体卒中”收治入院。次日,医院为患者实施“脑血管造影术+动脉瘤孤立术”,但术后患者病情急剧恶化,出现左侧颈内动脉急性闭塞、大面积脑梗死等严重并发症,最终导致偏瘫、失语等多重后遗症。患者先后经历三次手术及长期康复治疗,仍遗留严重功能障碍,经司法鉴定构成完全护理依赖。 法院审理 本案经患者家属起诉后,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医疗行为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指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评估不足、术后并发症处理不当等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次要至同等因果关系(建议责任比例40%-50%)。随后,法院结合患者完全护理依赖的鉴定结果及后续治疗需求,对赔偿项目逐一核定,酌定责任比例为45%,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X万余元。 法律分析 本案凸显两大核心法律问题,1. 医疗过错认定规则:依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机构过错需通过专业鉴定明确。本案中,鉴定机构从术前评估、术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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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椎术后喉头水肿致死医疗事故纠纷-日照医疗事故(诉讼、纠纷、官司)律师

基本案情 某中年男性因高处坠落导致颈椎骨折合并脊髓损伤,于某年某月某日入住某三甲医院骨科。经CT检查确诊为颈3椎体骨折伴脊髓损伤(ASIA D级),院方在完成术前准备后实施颈椎前路椎体复位融合内固定术。术后6小时患者突发呼吸困难、血氧饱和度骤降,经多科室会诊诊断为急性喉头水肿,虽行环甲膜穿刺及气管切开抢救,终因缺血缺氧性脑病引发多器官衰竭,于术后第6日死亡。本案涉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家属提起诉讼,主张院方术前未规范实施气管推移训练、术后监护存在重大疏漏,要求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病程记录缺失术后关键6小时的护理记录,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关于一级护理需每小时记录病情的规定;术前讨论记录提及需进行气管推移训练,但病程文书及护理记录均无实施记载;司法鉴定报告确认院方存在两大过错:①未执行医政医管局《颈椎手术操作规范》要求的气管训练流程;②术后生命体征监测存在重大漏洞,延误喉头水肿早期识别。过错责任认定:依据《民法典》第1218条,院方存在双重过错:违反诊疗规范:颈椎前路手术需提前3-5天进行气管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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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医疗纠纷律师解读:股骨术后钢板断裂引纠纷 医院过错责任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某中年女性因交通事故导致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小腿皮肤裂伤,在某综合医院接受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手术治疗。术后5个月,患者因患肢红肿疼痛至另一三甲医院检查,确诊为内固定钢板断裂,需二次手术更换内固定装置。患方认为首诊医院存在诊疗过错,遂委托医疗损害纠纷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患者初次手术记录载明采用9孔锁定钢板固定,术后影像显示骨折端存在骨缺损未予处理。术后2个月出院医嘱仅要求”加强功能锻炼”,未明确限制负重时间及复查要求。半年后钢板断裂时的影像资料显示骨折端存在明显骨质吸收及钢板疲劳性断裂特征。 法院审理 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该机构组织骨科专家、法医临床专家组成合议组,召开由医患双方及代理律师参与的听证会。医疗事故专业律师在听证中指出:院方违反《骨科手术操作规范》中关于粉碎性骨折固定方式的选择原则,未履行术前方案讨论义务;术后未对骨缺损采取有效处理,且康复指导存在重大缺陷。医方代理律师辩称,钢板断裂属术后并发症,与患者未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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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椎术后缺氧性脑病医疗损害纠纷案解析一日照医疗事故律师

基本案情 某患者在脊柱骨折内固定取出术后突发意识障碍,引发医疗争议。患者因腰椎术后两年需取出内固定装置,于某年某月某日接受硬膜外麻醉手术。麻醉期间院方三次使用镇静药物咪达唑仑,复合芬太尼等镇痛药物。手术结束后患者未恢复意识,出现持续性抽搐、去大脑强直症状,经抢救后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后续发展为肌阵挛综合征及癫痫。据调取的手术记录显示,术中患者血压曾降至90/55mmHg,心率波动于60-170次/分。术后抢救阶段院方未完善呼吸功能监测,麻醉科与骨科未建立有效会诊机制。患者转院后经多学科会诊,核磁共振显示脑内多发缺血灶,最终确诊为Lance-Adams综合征,遗留记忆障碍及运动功能损伤。 法院审理 某基层法院受理该医疗事故责任诉讼后,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专业技术评定。患方代理律师指出:医疗机构存在镇静药物联用不当、围术期监测缺失、抢救措施不及时等过错。涉事医院辩称麻醉用药剂量符合规范,术中全程实施吸氧监护,患者异常反应属个体差异。经医疗事故责任律师事务所协助质证,发现三项核心争议:1.咪达唑仑与阿片类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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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解析:医院过错赔偿与法律适用一日照医疗纠纷律师

基本案情 某患者因突发意识障碍前往某市医院就诊,入院后被诊断为脑部相关疾病,接受手术治疗后病情恶化,最终呈植物生存状态。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未能获得有效治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90万余元,并主张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医院辩称,其诊疗行为虽存在过错,但经司法鉴定仅需承担次要责任,建议赔偿比例为20%-30%,另查明,患者伤残等级为一级,需完全护理依赖,并存在误工、营养等多项损失。 医疗事故官司,审理中,双方争议集中于:医疗费是否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医院主张扣除已报销费用,法院认定侵权责任不因社保支付而减免;护理费计算标准:医院认为应按护工标准计算,法院结合鉴定意见支持完全护理依赖的长期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性:法院综合患者伤情及过错程度予以部分支持。法院判决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1万元。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机构过错需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鉴定意见明确医院过错为次要原因,法院据此酌定责任比例为25%,体现“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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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骨筋膜室综合征致截肢责任纠纷案-日照医疗事故律师解析

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患者张某因车祸致右下肢多处骨折及左肩关节损伤,被送往甲医院救治。入院检查显示其右胫骨平台骨折、髌骨骨折合并神经损伤,院方采取石膏固定及保守治疗。治疗期间,患者反复出现右下肢剧烈疼痛、肿胀及足部麻木症状,但医护人员仅予以消肿处理,未及时排查骨筋膜室综合征。某年某月某日患者要求出院,院方在出院告知中未强调血栓风险。5日后,患者因右足发黑、皮温降低转入乙医院,确诊为右腘动脉血栓合并下肢坏疽,最终行右小腿中上段截肢术。患方认为甲医院未及时诊断骨筋膜室综合征、乙医院截肢方案不当,遂提起诉讼,要求两院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后,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听证会上,患方代理律师指出:甲医院在患者出现持续性疼痛、感觉异常等典型症状时,未采取筋膜室压力监测或切开减压等必要措施,违反诊疗规范;乙医院在未充分评估肌肉坏死范围的情况下直接截肢,存在过度治疗嫌疑。甲医院辩称患者拒绝配合肩部固定治疗,且治疗期间已使用抗凝药物预防血栓。乙医院主张坏疽范围难以精确判断,截肢系为防止感染扩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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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医疗事故律师:前列腺电切术后肾衰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男性患者因长期排尿困难前往某三甲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前列腺增生症。医院建议行经尿道前列腺电切术,术后患者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电解质紊乱等并发症。家属认为院方存在手术指征把握不当、术中操作不规范、术后监护失职等问题,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并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病历资料显示,患者术前无肾脏病史,肾功能指标正常。术后当日即出现低钠血症、肌酐升高,但医方未及时调整治疗方案,仍大量补液。患者病情加重后转至上级医院接受血液透析治疗,出院时肾功能仍未完全恢复。患方主张医方过错导致患者劳动能力丧失,需长期护理。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该医疗纠纷案件后,组织双方对病历真实性进行质证。医方辩称手术符合诊疗规范,术后并发症属难以完全避免的医疗风险,且已履行告知义务。患方代理律师则提交证据指出,术前未评估手术必要性,患者不符合《良性前列腺增生诊疗指南》规定的手术指征;术中使用冲洗液类型及用量未记录,存在操作不当嫌疑;术后未及时诊断经尿道电切综合征,延误最佳治疗时机;病程记录中”患者拒绝转院&#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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