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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医疗纠纷律师转载医法汇微信公众号:患者封存医院电子病历被拒,卫健委为何成被告?

阅读进程:
医疗损害医患纠纷

案情简介

患者楚女士(29岁),因停经26+5周,阴道出血,到大学医院治疗,急诊入院后即办理了住院手续,住院期间终止妊娠,双方产生医疗纠纷。患者因事发后多次去医院拷贝、封存电子病历被医院拒绝办理,遂向卫健委申请“对大学医院拒绝提供电子病历拷贝、封存一事进行立案调查,查明事实真相,并依法追责”。市卫健委作出答复“不构成行政处罚立案标准”。楚女士不服向省卫健委申请行政复议,省卫健委维持了市卫健委的答复。

楚女士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省卫健委作出被诉复议决定,调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对其提出行政复议的理由进行解释和答复。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市卫健委作出的被诉答复,责令限期重新作出答复;撤销省卫健委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责令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法院审理

市卫健委《答复意见书》内容如下:经调查,大学医院使用电子病历系统,事发时医患双方共同封存纸质病历,已履行法定义务,9个月后医院向患者提供了PDF版病历,符合规定,不构成行政处罚立案标准。同时,对大学医院下达《监督意见书》,要求该院接到投诉人封存、拷贝其本人电子病历申请后,向投诉人提供封存、拷贝电子病历的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市卫健委受理楚女士履职申请后,进行了多次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制作相应笔录,组织专家讨论,核实案件情况,并基于调查了解的事实结合相关规定作出被诉答复,履行了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关于楚女士所称大学医院拒绝提供电子病历封存一节,因纸质病历与电子病历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已于事发时共同封存了涉案病历纸质版原件的情况下,医院已履行封存涉案病历义务,不存在违法行为。关于大学医院拒绝提供电子病历拷贝一节,因大学医院曾于履职申请发出前将楚女士病历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楚女士,其已收到上述邮件,故医院在本案中不存在违法的情况。为促进大学医院完善相关工作,减少医患纠纷,市卫健委作出《监督意见书》的行为并无不当。

省卫健委作为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受理针对市卫健委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省卫健委受理了楚女士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向市卫健委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经过审查和依法延期,作出被诉复议决定,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了楚女士的诉讼请求。

楚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关于大学医院履行“电子病历拷贝和封存”的事实认定错误,审查不全面。

二审法院查明,患者于事发1年后去大学医院拷贝封存电子病历被医院拒绝办理,10天后市卫健委收到楚女士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在被诉答复之前,楚女士曾多次向市卫健委投诉大学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事发年度大学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估结果中评定级别为4级。二审法院认为,市卫健委受理楚女士履职申请后,经现场检查,并现场监督医院技术人员将电子病历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给楚女士;询问了相关人员,并组织专家讨论,履行了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所作被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市卫健委受理楚女士的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亦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简析

在医疗活动中,病历不仅是患者疾病诊疗过程的详细记录,更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证据。在数字化医疗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子病历已成为诊疗活动的重要载体。它实现了病历信息的数字化存储、共享与传输,提高了诊疗效率,方便了医生对病情的追踪与分析。然而,电子病历的便捷性也伴随着风险。由于其数据可修改、可复制的特性,一旦管理不善,就可能出现病历被篡改、伪造或丢失的情况,围绕电子病历的封存、拷贝等问题引发了不少争议。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一规定确立了电子病历的法律地位,意味着在医疗纠纷中,电子病历同样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与此同时,法律也对电子病历的书写、存储、封存等环节提出了更高要求,以保障其真实性与完整性。

依法需要封存电子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电子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并进行复制后封存。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可以是电子版;也可以对打印的纸质版进行复印,并加盖病案管理章后进行封存。这意味着,在封存电子病历时,不仅要对电子数据进行复制封存,还要确保封存的复制件具备可读取、不可修改等特性。同时,封存过程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参与并确认,以保障封存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本案中,医院在事发时与患者共同封存了纸质病历,但在患者后续要求封存电子病历时却予以拒绝,医院的这一行为是否合法?从法律层面来看,医院封存纸质病历的行为符合规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医院可以免除封存电子病历的义务。因为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法律明确规定了电子病历的封存程序。医院在封存纸质病历后,仍应按照规定对电子病历进行封存。因为电子病历作为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其封存是法定的义务。医院未按照规定对电子病历进行封存,可能影响到病历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而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至关重要。一方面,它可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患者能够依法获取和封存病历资料;另一方面,也可以规范医疗机构的行为,促进医疗机构提高病历管理水平,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在本案中,市卫健委在受理楚女士的履职申请后,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组织专家讨论等程序,并基于调查了解的事实结合相关规定作出被诉答复。从程序上看,市卫健委履行了其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然而,从实体处理结果来看,市卫健委认为医院已履行封存涉案病历义务,不存在违法行为,这一结论值得商榷。因为如前所述,医院在封存纸质病历后,仍应按照规定对电子病历进行封存。市卫健委在调查后也出具《监督意见书》,明确要求医院“向投诉人提供封存、拷贝电子病历的服务”,却认定其“不构成违法”。这种“只纠错不处罚”的处理方式,与法律规定形成明显的冲突。补正行为不能免除既往违法责任,卫健委以“事后补救”否定违法性,实质上架空了法律的事前预防功能。法律并未规定封存纸质病历可以替代封存电子病历的义务,二者是并列关系而非替代关系。

病历封存是为了保证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封存的病历可以作为重要证据。卫生主管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规定,既要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同时,要注重通过监管措施,促使医疗机构不断完善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当电子病历成为医疗纠纷的主战场,唯有通过技术赋能法律、监管拥抱创新、司法破除惯性,才能打破医疗的数据垄断,让每一位患者都能在数字时代真正掌握自己的医疗知情权。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合规运营是防范医疗纠纷和法律风险的关键。在病历管理方面,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病历资料的真实、完整、规范和可追溯性。卫生主管部门应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公正、高效地处理医疗纠纷投诉;患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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