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中年女性因交通事故导致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小腿皮肤裂伤,在某综合医院接受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手术治疗。术后5个月,患者因患肢红肿疼痛至另一三甲医院检查,确诊为内固定钢板断裂,需二次手术更换内固定装置。患方认为首诊医院存在诊疗过错,遂委托医疗损害纠纷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患者初次手术记录载明采用9孔锁定钢板固定,术后影像显示骨折端存在骨缺损未予处理。术后2个月出院医嘱仅要求”加强功能锻炼”,未明确限制负重时间及复查要求。半年后钢板断裂时的影像资料显示骨折端存在明显骨质吸收及钢板疲劳性断裂特征。
法院审理
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该机构组织骨科专家、法医临床专家组成合议组,召开由医患双方及代理律师参与的听证会。医疗事故专业律师在听证中指出:院方违反《骨科手术操作规范》中关于粉碎性骨折固定方式的选择原则,未履行术前方案讨论义务;术后未对骨缺损采取有效处理,且康复指导存在重大缺陷。医方代理律师辩称,钢板断裂属术后并发症,与患者未遵医嘱定期复查存在关联。经医疗官司专业律师质证,鉴定组查阅原始影像资料发现,出院前最后一次复查已显示骨折端骨痂生长不良,但病历中未见相应处理记录。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指出三大过错:1.未遵循BO生物学固定原则,对粉碎性骨折错误选择钢板固定;2.术中未对骨缺损进行植骨处理,违反钢板固定技术要求;3.出院指导未明确负重禁忌,康复方案不科学。鉴定结论认定医方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评定为70%-80%。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三个争议焦点:1.手术方式选择是否违反诊疗规范;2.术后管理是否存在过失;3.损害后果的责任划分。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机构需对违反诊疗规范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处理医疗责任纠纷的律师指出,粉碎性骨折应优先选择髓内钉固定已成为行业共识,钢板固定存在明显技术缺陷。
法院采纳鉴定意见,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47条,判定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到患者术后5个月发生钢板断裂存在个体差异因素,最终判决医方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8万余元。医疗损害赔偿律师提示,此类案件需重点审查术前讨论记录、手术指征把握及术后康复指导等关键环节。
本案对医疗机构规范骨科手术操作具有警示意义,医疗事故专业律师事务所建议:对复杂骨折病例应严格执行多学科会诊制度,完善术前知情告知内容,特别是对内置物选择依据及术后注意事项需作专项说明,从源头上减少医疗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