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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肝癌术后大出血致死医疗纠纷案 医院承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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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男性患者因”乏力、食欲减退两年余,发现肝脏占位性病变”入院治疗,经影像学检查诊断为肝恶性肿瘤合并肝硬化、门静脉高压及脾功能亢进。某三甲医院为其施行肝肿瘤切除联合脾脏切除、贲门血管离断术,术后次日患者突发失血性休克,二次开腹探查发现腹腔积血达5000ml,虽经ICU抢救,患者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患方提起诉讼,主张医方存在三大过错:未充分履行手术风险告知义务,术前将失代偿期肝硬化误诊为代偿期,对存在手术禁忌症患者实施高风险联合手术。患方特别指出,内镜检查显示患者食管静脉曲张未达重度且无活动性出血指征,联合手术加重了机体创伤。

法院审理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鉴定报告显示:1.患者术前直接胆红素超标、存在腹水,符合肝硬化失代偿期特征,医方诊断存在根本性错误;2.联合实施肿瘤切除与门静脉高压预防性手术违反诊疗常规,加重凝血功能障碍风险;3.术后未能及时识别进行性出血,延误二次探查时机。
医方抗辩称:手术方案经多学科会诊确定,术前已取得家属签字同意,患者死亡系肝癌晚期自然转归。医疗纠纷律师团队提交的病程记录显示,术后4小时引流血液已超2000ml,但医方延迟9小时才实施二次手术。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机构需对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鉴定意见指出,虽然肝癌晚期预后较差,但医方错误诊断直接导致禁忌性手术实施,与术后大出血存在直接关联。
值得注意的是,患者未行尸检不影响责任认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临床病历资料完整且死因明确的,可不强制尸检。本案病程记录完整呈现失血性休克至多器官衰竭的发展过程,已形成完整证据链。
裁判结果
法院采信同等责任鉴定意见。判决书特别强调:对于终末期肿瘤患者,医疗机构更应严格把握手术指征,术前评估需综合考虑基础疾病对手术耐受力的影响。
本案例提示医疗机构需加强多学科协作诊疗,对复杂病例应实施三级查房核查制度。患者家属遇到类似医疗事故争议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医疗纠纷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本文涉及医学专业内容仅供普法参考,具体案情请以司法机关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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