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术后视力损伤的过错认定与赔偿分析
某患者因胸闷、咳嗽等症状于2021年4月前往某市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接受支架植入手术。术后半月,患者按医嘱再次入院进行二次手术。术中,患者突发言语模糊、视力下降等症状,医方未予重视,仅建议多饮水。此后,患者视力持续恶化并出现偏身麻木,转院至北京多家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脑梗死、视神经萎缩等,最终被评定为三级伤残(双眼盲目4级),需长期护理。
患者认为首诊医院(某市人民医院)存在诊疗过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7万余元,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医院认可部分责任,但辩称过错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较弱,责任比例不应超过15%。
二、法院审理
1. 司法鉴定结论
法院委托两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医疗过错认定:首诊医院未及时处理术后视力异常,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轻微至次要因果关系;
伤残等级:患者双眼矫正视力为盲目4级,构成三级伤残;
护理依赖: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后续无需殊诊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