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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塔中灯律师事务所,日照医疗纠纷典型案例:手术过失致患者死亡 ,医院担责50%赔偿80万余元

基本案情 患者因突发胸闷、气促等症状到某三甲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心脏瓣膜疾病及心功能不全。202x年x月,医院为其实施主动脉瓣机械瓣膜置换术,术后患者病情急剧恶化,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家属认为医院术前检查不规范、术中处置不当且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导致手术失败,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关联性进行鉴定。经南京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医院诊疗行为存在术前凝血功能检查缺失、术中术后对并发症处置不力等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原因力50%)。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患者入院后经完善检查符合手术指征,但医院在术前未进行凝血功能检测,术中未针对患者左心室肥厚等基础病变采取干预措施,术后对左室流出道梗阻等并发症预警不足,且未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尽管患者自身疾病复杂危重,但鉴定机构认定医院过错与死亡结果的参与度为同等原因。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诊疗规范,认定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失6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机构因过错侵害患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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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塔中灯律师事务所李兆义律师,日照医疗纠纷典型案例:患者溶栓术后死亡引发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患者因突发头晕、恶心症状前往某三甲医院急诊就诊,初步诊断为急性脑血管病。经静脉溶栓治疗后病情未缓解,随即转入另一家市级医院行脑血管造影及颅内动脉取栓术。术后患者病情恶化,最终因脑梗死合并脑疝、多脏器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认为两家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遂委托专业医疗鉴定机构对诊疗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两家医院诊疗行为均存在轻微责任,建议原因力占比均为轻微原因。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患者先后在两家医院接受诊疗,两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均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其中,首诊医院在溶栓治疗过程中未能及时评估病情进展风险,次诊医院在手术操作中存在技术瑕疵,导致术后并发症未能有效控制。尽管两家医院过错程度均为轻微原因,但结合鉴定意见及案件实际情况,法院判定两家医院对患者死亡后果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两家医院分别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万元,合计赔偿26万元余元。案件受理费由两家医院按比例分担,驳回原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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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塔中灯律师事务所日照医疗纠纷律师: 新生儿医疗损害(脑瘫)责任纠纷案法律解析

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孕妇在某妇幼保健院住院分娩,产前检查无异常,经顺产娩出一女婴(以下称“患儿”)。患儿出生后无自主呼吸,1分钟阿氏评分仅5分,被诊断为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窒息、脑病及多脏器损伤,后经抢救仍遗留脑瘫伴痉挛性四肢瘫及精神障碍。患儿家属认为,医院在分娩过程中未规范实施胎心监护、抢救措施不到位,且病历记录存在重大疏漏,导致患儿终身残疾,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2万余元,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医院辩称,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患儿损害后果可能涉及遗传因素,且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与损害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同时,医院申请对患儿进行基因检测以排除先天性病因。 本案审理中,法院委托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对诊疗过错、因果关系及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医院在产时未持续胎心监护、复苏抢救及转诊流程不规范、病历书写不完整,过错行为与患儿损害后果存在次要因果关系;患儿非肢体瘫运动障碍及精神障碍均构成二级残疾,需完全护理依赖。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患儿母亲入院时诊断为“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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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术后感染致残的赔偿认定与法律分析

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患者王某因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至甲医院就诊,接受经右胸房间隔缺损修补术,术后出院。数月后,王某因手术创口渗液、感染转至乙医院治疗,经多次清创仍未见好转,最终转至上级医院诊断为“右侧胸壁术后慢性感染伴肋骨骨髓炎”,并行感染病灶清除及肋骨部分切除手术。经鉴定,王某因术后感染导致2根肋骨部分缺失,构成十级伤残。王某认为两家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9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两家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指出@:1. 甲医院过错:未充分告知患者替代治疗方案(如创伤较小的介入封堵术),且术中使用双10号线固定切口,导致术后感染风险增加;2. 乙医院过错:在感染治疗中未及时建议转院,延误病情,导致感染加重。鉴定结论认定两家医院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参与度50%),法院综合案件事实,酌定甲、乙医院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在庭审中,被告提出抗辩,主张医保报销部分应扣除、护理费标准过高等,但法院未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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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分娩致脑瘫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分析(日照医疗事故律师解析)

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孕妇在某县医院待产,入院诊断为“39+4周妊娠、胎膜早破”。分娩过程中,因胎儿较大(体重4200克),医护人员多次尝试胎吸及产钳助产未果,最终经会阴侧切后娩出一男婴。新生儿出生后出现哭声弱、皮肤青紫、抽搐等症状,次日转入上级医院,被诊断为“新生儿脓毒症、缺氧缺血性脑病、脑瘫”等。后续患儿因发育迟缓、无法独自行走,多次住院康复治疗,家庭因此承担高额医疗及护理费用。患方认为,医院在分娩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未及时采取剖宫产等过错,导致新生儿脑瘫等严重后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7.8万余元(按80%责任主张30.3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诊疗行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1. 诊疗过错:医院未充分评估胎儿体重及产妇分娩风险,未及时转为剖宫产;助产操作不当(多次胎吸、产钳使用),导致新生儿窒息及脑损伤。2. 因果关系:医院过错与患儿脑瘫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因为“主要原因”。 被告医院辩称,患儿后续治疗情况未知,对院外护理费存异议,但同意承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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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疗过错致患者伤残-医疗纠纷案法律解析

某年某月某日,某患者因腹痛伴恶心、呕吐至某市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肠痉挛、细菌性感染等病症。经门诊治疗无效后,患者病情加重,于某年某月某日再次入院,被确诊为小肠梗阻。医院为其实施小肠部分切除术等手术,术后患者出现腹腔感染、肠坏死等并发症,最终导致九级伤残。患者认为医院在首次诊疗中未及时准确诊断,延误治疗时机,且术中操作存在过错,遂委托日照医疗纠纷律师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7.6万余元,要求医院承担55%的赔偿责任。经司法鉴定,医院诊疗行为与李某损害后果存在同等因果关系,本案成为典型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某市人民医院在患者首次就诊时未充分评估病情,仅以肠痉挛等轻症处理,导致病情延误。二次入院后,虽实施手术,但因术中操作不当引发术后感染,最终造成患者九级伤残。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医院过错与损害后果为同等原因,建议责任比例为50%。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认定医院未履行充分诊疗义务,过错明确。法院判决某市人民医院承担50%的同等责任,赔偿患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8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总计13.8万余元。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误工费、部分精神抚慰金)被驳回,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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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医疗纠纷律师:医院诊疗过错致患者脑梗后遗症,患者维权成功

某年某月某日,患者甲因“腰背疼痛伴肢体活动无力”至某县人民医院就诊,经颅脑CT检查后诊断为脑血管病。次日,患者病情加重,再次入院并被确诊为急性脑梗死。此后,患者多次转院接受康复治疗,累计住院66天,最终被诊断为偏瘫及脑梗死后遗症。患者认为,某县人民医院在首次诊疗中未能及时准确诊断病情,导致急性脑梗死延误治疗,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8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诊疗行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县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脑梗死病情进展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作用(参与度30%)。患者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需长期部分护理依赖。法院采纳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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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医院承担次要责任赔偿52万余

某年某月某日,某患者因突发意识障碍前往某市中医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脑出血、脑疝等急症,随即接受手术治疗。术后患者病情恶化,陷入持续性昏迷,呈植物生存状态。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导致患者未能得到有效治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69万余元,并承担诉讼及鉴定费用。被告医院辩称,其诊疗行为虽存在过错,但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过错仅属次要原因,建议责任比例为20%-30%,主张按20%比例赔偿。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1.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原因(参与度建议20%-30%);患者被评定为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误工、护理及营养期合计390天。法院综合鉴定意见及双方证据,判定医院过错责任比例为25%,赔偿5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法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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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律师谈医疗过错次要责任赔偿案例解析

X年X月X日,某患者因胸痛、胸闷等症状至某县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纵隔感染、纵隔气肿等疾病。住院期间,医院先后为其安排两次手术,并联系外院专家会诊。术后次日,患者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刘某的死因系食管异物穿孔引发感染性休克合并失血性休克。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包括未及时有效处理并发症、手术操作不当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万余元。

法院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医院对某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仅为次要原因。鉴定指出,患者自身病情复杂、异物穿孔直接导致感染性休克是主因,而医院在术中止血及术后监护等方面存在不足,加重了病情进展。
被告医院辩称其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患者死亡系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医疗行为无关。但法院结合鉴定意见认为,医院未完全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认定医院过错为次要原因,酌定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赔偿金额为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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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医院延误诊断被判赔偿案

患者张某某,女,因突发头晕、恶心、四肢无力等症状,于X年X月X日前往某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院方初步检查后未及时安排颅脑磁共振等关键诊疗措施,仅让患者在急诊室等待观察。当日15时许,患者被收治住院,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等疾病。住院期间,患者病情持续恶化,出现四肢瘫痪、语言障碍等症状,后转入重症监护室并给予抗精神病药物等治疗。因治疗效果不佳,患者转至上级医院,确诊为闭锁综合症、脑干梗死等多重病症,最终遗留一级伤残(四肢瘫),需完全护理依赖。患者家属认为,某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延误诊断、用药不当等过错,导致病情加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0万余元,并承担诉讼及鉴定费用。 法院审理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其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某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三大过错,1. 延误脑干梗死的诊断与治疗,未及时进行颅脑磁共振检查;2. 不当使用降压药物**,加重病情风险;3. 错误诊断为精神障碍,给予不恰当药物治疗。鉴定意见指出,医院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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