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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医疗事故律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解析

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患者因下肢无力、疼痛加重等症状,前往某县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脑梗死及高血压等疾病。经治疗后病情未好转,患者转至某省级医院进一步治疗。该院诊断为双侧颈内动脉狭窄、动脉瘤等,并为其行支架植入手术。术后患者出现烦躁、抽搐等症状,病情持续恶化。随后,患者转回某县医院继续治疗,最终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家属认为两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遂委托日照某医疗损害纠纷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XXX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某省级医院在术前评估、术后观察及处置中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70%),某县医院诊疗行为无过错。 法院审理 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诊疗行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省级医院存在以下过错:1. 术前未充分评估患者病情;2. 术后疏于观察左下肢情况;3. 对左下肢病情处置不及时。某县医院诊疗行为无过错。某省级医院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认为责任比例过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法院未支持其重新鉴定申请。法院判决某省级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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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医疗事故律师解析肺癌术后并发症致死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 某老年男性患者因下肢静脉曲张就诊某三甲医院,术前检查意外发现肺部占位性病变。医院诊断为周围型肺癌后实施胸腔镜肺叶切除手术,术后次日突发严重呼吸衰竭,经ICU抢救两周后因感染性休克死亡。家属质疑院方存在医疗过错,委托医疗事故纠纷律师提起诉讼,主张医院在围术期管理、并发症处置等方面存在重大过失,要求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据医疗官司相关资料显示,争议焦点集中在三点:其一,单肺通气麻醉操作是否符合规范,是否采取肺保护通气策略;其二,术后急性肺水肿的诊疗是否存在延误;其三,脑出血并发症与医疗行为的关联性。患方律师指出,75岁高龄患者术前存在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医方未调整呼吸机参数,术后两小时胸片已显示异常却未及时处理,违反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法院审理 法院委托省级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律师团队参与听证程序。鉴定报告指出:1.麻醉记录未载明潮气量、气道压力等关键参数,不符合《胸外科手术麻醉管理指南》;2.术后2小时胸片显示肺部渗出性改变,符合复张性肺水肿早期表现,但病程记录显示1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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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医疗纠纷律师谈:脊柱矫形手术致瘫医疗责任纠纷案解析

基本案情 某青年患者因自幼发现脊柱畸形,成年后出现行走困难、二便控制障碍等症状,于某年某月入住某三甲医院骨科。经诊断为极重度脊柱侧后凸畸形伴不全瘫,院方建议行截骨矫形手术。术后患者双下肢肌力完全丧失,二便功能丧失,经半年康复治疗仍未见改善。 患方委托某医疗纠纷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主张:1.术前未充分告知脊髓再灌注损伤高风险;2.术中未规范使用神经电生理监测;3.术后未及时采取激素冲击及高压氧治疗;4.手术操作存在过失致脊髓损伤。要求医院承担280余万元赔偿责任。医方辩称手术符合诊疗规范,术后瘫痪系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法院审理 某区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技术审查。鉴定意见指出:1.患者手术指征明确但风险极高,术前告知未重点突出完全性瘫痪风险;2.病历记载缺失术中神经监测记录,存在操作规范缺陷;3.术后激素治疗延迟24小时,高压氧治疗延后12天,影响神经恢复;4.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手术操作加重脊髓损伤可能。最终认定医方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拟为40-60%。 经某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专业律师团队代理,法院组织三次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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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术后拔管过早致患者死亡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深度解析

关键:医疗损害 医疗事故 医疗官司 医疗责任纠纷 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某市三甲医院收治一名突发剧烈头痛的男性患者,经诊断为颅内动脉瘤及蛛网膜下腔出血。医院随即为患者实施介入手术治疗,术后因过早拔除气管插管且未配备必要监护设备,导致患者病情恶化,最终于出院当日死亡。死者家属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结果显示:医院在术后监护中存在未按规范交接、未及时观察病情变化等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70%。家属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40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定,医院过错行为成立,需承担60%的赔偿责任。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以下赔偿项目:1. 医疗费,医院主张扣除医保报销部分,但法院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认定侵权方需全额赔偿医疗费用; 2. 护理费:家属主张双人护理,法院结合患者病情及当地护工标准调整为单人护理;3. 被扶养人生活费:医院质疑死者父母是否符合被扶养条件,法院综合村委会证明、低保记录及家庭结构予以支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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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医疗纠纷(事故)律师:医院术后监护失责,致患者死亡 法院判赔百万余元。

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患者因突发剧烈头痛前往某市中医医院急诊治疗,被诊断为“左侧颈内动脉动脉瘤”及“蛛网膜下腔出血”,随即转入重症监护室。次日,医院为患者实施颅内动脉瘤支架辅助栓塞手术。术后,患者在转运至监护室过程中,因未配备必要监护设备及氧气装置,出现呼吸衰竭,最终于出院当日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术后监护、急救措施上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患者病情恶化死亡,遂委托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40余万元,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某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对诊疗行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存在术后拔管过早、转运期间未实施监护及吸氧、未按规范交接病情等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占比为“主要至同等”。 被告医院对鉴定结论无异议,但就赔偿金额提出异议,认为部分费用(如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缺乏依据,且精神抚慰金应限缩。原告〞医疗事故律师团队”则提交证据,证明患者父母无劳动能力且依赖低保,需纳入被扶养人范围。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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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医疗纠纷(事故)律师:产前检查疏漏致先天缺陷儿出生,医疗机构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孕妇王某(化名)因孕期检查异常,前往当地某妇幼保健院就诊。超声检查提示胎儿存在发育异常可能,建议其进行遗传咨询并转至上级医院复查。随后,王某转至某市医院接受产前检查,院方多次超声检查均未提示明显异常,并告知胎儿发育正常。王某遂继续在该院产检直至分娩,最终诞下一名男婴。婴儿出生后逐渐出现发育迟缓症状,经多家医院诊断,确诊为先天性脑畸形、脑性瘫痪及智力障碍,需完全护理依赖。患儿父母认为,市医院在产检过程中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未建议遗传咨询及产前诊断,且对孕妇妊娠期糖尿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等合并症管理不到位,导致其丧失终止妊娠的选择权,遂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中,原告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市医院存在以下过错:1. 未尽遗传咨询建议义务:孕妇年龄接近高龄产妇且有不良孕产史,但院方未按规范建议遗传咨询或产前诊断;2.妊娠合并症管理疏漏:对孕妇妊娠期糖尿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的监测及用药指导不足,未书面告知拒绝治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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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塔中灯律师事务所李兆义,日照医疗纠纷律师:某医院因产检疏忽被判担责 ,护理费、精神抚慰金获部分支持

基本案情      2017年某月,原告甲、乙的新生儿因先天性脑部发育异常引发医疗纠纷。患儿出生后经多家医疗机构诊断确诊为脑性瘫痪,伴随智力障碍及肢体运动功能缺陷。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孕期保健服务中存在重大过失,未尽到遗传咨询、产前诊断等法定义务,导致缺陷婴儿错误出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医院在原告孕检过程中存在三项诊疗过错:一是未对高龄孕妇及既往胚胎停育史进行遗传咨询建议;二是孕期糖尿病管理不规范,未及时采取药物干预措施;三是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监测存在疏漏。尽管司法鉴定确认患儿脑瘫系先天性发育畸形所致,但法院认定被告的医疗过失与原告丧失优生选择权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评定为12%。 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1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驳回超出法定标准的赔偿请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按责任比例分担。 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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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塔中灯律师事务所李兆义律师 ,日照医疗纠纷律师:医院诊疗过错致新生儿伤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解析

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孕妇某某因“子痫前期(重度)”“妊娠期糖尿病”等病症入住某市中心医院待产。住院期间,医方未及时采取剖宫产手术,孕妇出院后数日再次入院,最终行剖宫产术分娩女婴王某。王某出生后出现哭声微弱、全身青紫等症状,被诊断为新生儿低血糖、缺氧缺血性脑病,后经鉴定存在发育迟缓、言语及运动功能障碍等后遗症。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延误诊疗,存在重大过错,遂委托“日照医疗损害纠纷律师”代理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2万余元。某市中心医院辩称其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患儿损害系自身及母体因素导致,仅同意依据司法鉴定意见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市中心医院在孕妇某某首次入院时未及时采取剖宫产手术,导致患儿出生后出现缺氧缺血性脑病等病症。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诊疗行为进行过错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儿损害后果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参与度10%以内);患儿精神伤残等级为三级,躯体伤残为八级,需长期护理依赖。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双方举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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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医疗纠纷律师:腹腔镜手术CO₂栓塞致死医疗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某年某月,患者李某(化名)因继发性不孕症入住某区医院,接受宫腹腔镜联合手术治疗左侧输卵管梗阻。术前检查显示患者身体状况良好,无基础性疾病史。手术当天上午X时进入手术室,X时X分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全力抢救无效于X月X日死亡。死亡诊断包括肺栓塞、多器官功能衰竭等并发症。患方认为院方存在手术操作失误及抢救不及时等过错,引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审理

本案经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委托A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结论认定医院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失,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主要因素。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判决某区医院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0万余元。

法律分析

本案凸显微创手术风险防控的特殊性。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及《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在实施气腹手术时应履行三项法定义务:一是严格遵循《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进行气腹建立;二是持续监测呼气末二氧化碳分压(PETCO₂),该指标对气体栓塞的早期识别具有90%以上的敏感性;三是制定应急预案,备妥中心静脉置管、心肺复苏等抢救设备。本案中,院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未能在气体栓塞黄金10分钟内采取有效干预,构成医疗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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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塔中灯律师事务所李兆义律师,日照医疗纠纷典型案例:五年诊疗延误诉讼时效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患者因突发肢体麻木、头晕至某三甲医院急诊科就诊,主诉左侧肢体无力6小时。医方初步检查后未安排颅脑磁共振等关键检查,仅开具常规检查单并让患者在走廊等候。至当日15时,患者被收治住院,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病。住院期间,医方未及时调整治疗方案,11月22日出现病情恶化,转入重症监护室后诊断为脑干梗死、闭锁综合征。患者后转至某省级医院继续治疗,遗留四肢瘫痪、完全护理依赖。经司法鉴定,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脑干梗死诊断延误、降压药物使用不当、精神障碍误诊用药三项过错,参与度拟为45%-55%。 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诉讼时效是否届满?被告主张:损害后果自2019年11月即存在,原告2023年起诉已超《民法典》3年时效。原告主张:需通过司法鉴定明确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诉讼时效应从2022年7月鉴定结论作出日起算。法院认定: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时效应从损害结果确定之日(即2022年7月鉴定结论作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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