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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被告不同意原告申请鉴定死因分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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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塔中灯律师事务所,专业医疗事故律师李兆义律师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作为查明事实的重要手段,常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实务案例,就被告不同意原告申请死因分析鉴定的法律争议进行探讨。


一、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与必要性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及第八条规定,患者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医疗机构过错或因果关系证据时,有权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法院应予准许。此类鉴定属于对“专门性问题”的审查,旨在通过专业意见弥补患者在医学知识上的弱势地位,确保案件审理的科学性。在“患者死亡未尸检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申请的“临床死因分析”及“诊疗过错因果关系鉴定”均属于医疗损害鉴定的核心内容。若缺乏鉴定结论,原告将因举证不能面临败诉风险,而被告的反对实质上是阻挠原告履行举证责任,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二、被告反对鉴定的实质影响与法律评价 。
被告常以“现有病历材料不足”或“鉴定程序不必要”为由反对鉴定,但其主张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成立:
1. 病历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若被告认为病历不完整,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完整保存义务,否则法院可推定病历真实性(《民法典》第1222条)。
2. 鉴定的必要性:根据司法解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认定高度依赖专业判断,鉴定是查清事实的必要手段。
在医疗损害在研究分案件中,被告未对病历真实性提出异议,仅单方面否定鉴定的必要性,其行为实质上是利用程序性抗辩妨碍原告举证权利,构成对诉讼程序的滥用。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对妨碍举证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甚至作出不利推定。


三、司法鉴定的程序价值与利益平衡 。
司法鉴定不仅是查明事实的证据,更是平衡医患双方诉讼地位的关键机制。医疗机构在信息、技术上的优势地位决定了患者需依赖鉴定获取平等对抗能力。若法院允许被告无正当理由否定鉴定,将导致以下后果:
1. 事实查明受阻:医疗行为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决定了法官难以直接认定过错,缺乏鉴定意见可能导致裁判失准。
2. 患者救济途径被架空:患者可能因无法举证而被迫承担不利后果,违背“保护弱势群体”的司法理念。 因此,法院应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以弥补原告举证能力的不足,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四、结论与建议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司法鉴定是破解事实争议的核心环节。被告无正当理由反对鉴定的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亦损害诉讼程序的公平性。法院应依据以下原则处理此类争议:
1.严格审查反对理由:仅当被告能证明鉴定明显不必要或存在程序瑕疵时,方可驳回申请。
2. 强化依职权鉴定权:在原告举证困难且鉴定为唯一查明事实途径时,法院应主动委托鉴定。
3. 制裁程序滥用行为:对恶意阻碍鉴定的当事人,可通过不利推定或罚款等方式予以惩戒。
最终,通过保障鉴定的程序权利,方能实现医疗纠纷的实质公正,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山东塔中灯律师事务所,日照医疗纠纷律师,医疗事故,医疗损害,医疗赔偿,医疗官司,李兆义律师,司法鉴定 死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