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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医疗事故律师谈:日照一患者腹痛入院后行肠梗阻术后致九级伤残谁之责?

2023年11月,日照某患者因腹痛至甲医院(某地市级医院)急诊就诊,初诊为“肠痉挛、细菌性感染、反流性食管炎”,经门诊治疗未见好转。两日后,患者病情加重再次入院,被诊断为“小肠梗阻”,并行“小肠部分切除术”等手术治疗。术后患者出现腹腔感染、肠坏死等并发症,住院12天后出院。本案由日照医疗纠纷李兆义律师代理经司法鉴定,患者因术后肠部分切除构成九级伤残。患者认为甲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其身体损害及经济损失,遂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2万元,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日照医疗官司律师李兆义代理后经司法鉴定意见指出,甲医院在初诊时未准确识别病情,延误关键治疗时机;手术适应症评估不足,未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过错行为与患者术后伤残存在同等因果关系。法院采信鉴定意见,认定甲医院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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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医疗纠纷律师谈:日照一患者因左眼不适行眼角膜病损切除手术,后被迫行左眼球摘除术,构成七级伤残,失明谁之过?

2020年,日照某患者因左眼不适至甲医院(地市级医院)就诊,初诊为结膜炎,后因病情加重诊断为“边缘性角膜溃疡”,并行左眼角膜病损切除手术。术后患者多次复诊,但病情持续恶化,最终转诊至乙医院(省级医院)治疗。乙医院诊断为“蚕食性角膜溃疡”,建议角膜移植手术,但患者选择暂缓。后患者病情急剧发展,左眼角膜穿孔、感染,虽经多次手术(包括角膜移植、羊膜覆盖术等),最终仍因治疗效果不佳,被迫行左眼球摘除术,构成七级伤残。
患者认为两家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其左眼失明,遂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0万余元,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

司法鉴定意见指出,甲医院在初诊时未充分评估病情,未及时采取有效治疗措施;乙医院在诊疗中存在告知不足,未明确向患者说明病情严重性及延误手术的风险。两家医院的过错与患者左眼摘除后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责任比例分别为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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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医疗纠纷转载:数智时代医疗损害鉴定与医事法律实务技能提升——第一届华东医疗法律实务研讨会在杭成功举办

2025年3月1日,以“数智时代医疗损害鉴定与医事法律实务技能提升”为主题的第一届华东医疗法律实务研讨会在杭州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浙江省律师协会主办,浙江省律师协会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承办,江苏省律师协会医疗与人身损害业务委员会、上海市律师协会医药健康专业委员会、山东省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安徽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与健康专业委员会、江西省律师协会生命科学与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福建省律师协会民商法律专业委员会协办。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姜海斌、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吴正林出席会议并致辞,浙江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曹悦参加会议,会议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主任赵丽华主持。姜海斌表示,医疗法律领域新问题、新挑战不断涌现,医患纠纷的复杂性、医疗数据安全的敏感性、互联网医疗的合规性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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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医疗纠纷律师:日照一患者砸伤经住院治疗截肢,6年后起诉医院获赔偿19万余元

原告Z于2017年10月31日因砸伤导致左下肢等多处受伤,在日照Z医院接受治疗。医院为其行左腘动脉吻合术及后续清创术,但因未进行血管超声、造影检查及损伤血管修复,导致左小腿软组织缺血性坏死,最终于2017年12月12日行截肢术,造成左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六级伤残)。原告Z主张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于2024年10月23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3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且诉讼时效已过,请求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 

日照法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审理,1.诉讼时效问题,被告主张原告2017年受伤,2024年起诉已超三年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之日。本案中,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需专业鉴定确定,原告于2024年9月5日通过司法鉴定明确被告过错及责任比例后,才具备主张权利的基础,故诉讼时效应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算,原告起诉未超时效。 2.赔偿责任比例,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被告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法院结合案情酌定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但精神抚慰金、营养费因缺乏依据被驳回。最终判令被告赔偿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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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医疗纠纷律师:术后存在管理失当等过错,患者死亡后家属向医院索赔140万余元

2021年6月7日,P因突发剧烈头痛至日照R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侧颈内动脉动脉瘤”和“蛛网膜下腔出血”,入院接受手术治疗。术后因病情恶化,P于6月12日死亡。其近亲属P1等原告认为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P死亡,遂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40万余元,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T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日照医院在诊疗中存在术后拔管过早、转送监护病房时未配备必要监护设备及氧气、未规范交接等过错,过错与P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至同等之间”。被告对鉴定结论无异议,但就赔偿范围及金额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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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观察室制度

1.不符合住院条件,但根据病情尚需急诊观察的患者,可留观察室进行观察 2.急诊值班医师和护士应当根据病情严密观察、治疗。凡收入观察室的患者,必须开好医嘱,按格式规定及时书写病历,随时记录病情(包括检查、检验、影像)及处理经过,必要时及时请相关专业会诊。 3.急诊值班医师早晚各查房一次,重病随时查房。主治医师每日查房一次,及时修订诊疗计划,指出重点工作。 4.急诊室值班护士随时主动巡视患者,按时进行诊疗护理并及时记录、反映情况。 5.急诊值班医护人员对观察床患者,要按时详细认真地进行交接班工作,必要情况书面记录。 选自《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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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室工作制度

1.抢救室专为抢救患者设置,其他任何情况不得占用。设有危重症抢救流程图。 2.一切抢救药品、物品、器械、敷料均须放在指定位置,并有明显标记,不准任意挪用或外借。 3.药品、器械用后均需及时清理、消毒,消耗部分应当及时补充,放回原处,以备再用。 4.每班核对一次物品,班班交接,做到账物相符。 5.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时应当重新灭菌。 6.每周须彻底清扫、消毒一次,室内禁止吸烟。 7.抢救时抢救人员要按岗定位,遵照各种疾病的抢救常规程序进行工作。 8.每次患者抢救完毕后,主持者要及时做现场评论和初步总结,及时做好抢救登记,书写抢救记录,总结抢救经验。 选自《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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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工作制度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凡称“医院”者,原则上均应独立设置急诊科(室),实行24小时开放随时应诊(二级以上医院必须实行坐诊制,三级医院必须有内、外、儿科医生坐诊),节假日照常接诊。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设置相应内部工作部门,能为急诊患者提供药房、检验、医学影像等及时连贯的服务。 2.医院应当由业务副院长负责与协调医院急诊工作,加强对急危重症患者的管理,提高急危重症患者抢救成功率。提高急诊科(室)能力,做到专业设置、人员配备合理,医务人员相对固定,值班医师胜任急诊抢救工作。 3.急诊科(室)应当配有经急诊专业培训的专职医师、护士,固定人员不少于60%,各临床科室应当选派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的医师参加急诊工作,轮换时间不少于6个月。实习期医师与护士不得单独值急诊班。进修医师应当经急诊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科主任评估同意,报医务处核准后方可参加值班。 4.医疗、护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急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协调工作。 5.急诊科(室)实行预检分诊,确保急诊-入院-手术“绿色通道”畅通,急诊会诊迅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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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日照医疗纠纷(医疗诉讼、医疗官司、医疗事故、打官司、医疗损害)律师,-李兆义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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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 鲁高法〔2011〕297号)

(五)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存在法律适用二元化的现象。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不论构成医疗事故还是医疗差错,均应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并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确定案由;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六)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实行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患者应当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如医务人员有违规治疗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疗材料、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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