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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医疗事故律师解析肺癌术后并发症致死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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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老年男性患者因下肢静脉曲张就诊某三甲医院,术前检查意外发现肺部占位性病变。医院诊断为周围型肺癌后实施胸腔镜肺叶切除手术,术后次日突发严重呼吸衰竭,经ICU抢救两周后因感染性休克死亡。家属质疑院方存在医疗过错,委托医疗事故纠纷律师提起诉讼,主张医院在围术期管理、并发症处置等方面存在重大过失,要求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据医疗官司相关资料显示,争议焦点集中在三点:其一,单肺通气麻醉操作是否符合规范,是否采取肺保护通气策略;其二,术后急性肺水肿的诊疗是否存在延误;其三,脑出血并发症与医疗行为的关联性。患方律师指出,75岁高龄患者术前存在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医方未调整呼吸机参数,术后两小时胸片已显示异常却未及时处理,违反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法院审理

法院委托省级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律师团队参与听证程序。鉴定报告指出:1.麻醉记录未载明潮气量、气道压力等关键参数,不符合《胸外科手术麻醉管理指南》;2.术后2小时胸片显示肺部渗出性改变,符合复张性肺水肿早期表现,但病程记录显示16小时内无针对性诊疗;3.医院对机械通气相关肺损伤认知不足,延误诊断导致感染性休克恶化。鉴定意见认定医方过错参与度拟为60-80%。
医方代理律师辩称,患者系小细胞肺癌终末期,术后并发症属难以避免的医疗风险。但法院采信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在围术期呼吸管理、并发症识别方面存在明显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日照医疗纠纷律师调解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损害责任条款的适用。医疗纠纷律师指出,医疗机构需就”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关键证据显示:麻醉记录缺失重要参数,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22条;术后胸片异常未及时组织多学科会诊,违反《危急值报告制度》;单肺通气超5小时未实施肺复张操作,不符合《胸科麻醉专家共识》。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2条,医院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特别是在发现肺部占位后直接手术未行病理活检,侵犯患者知情选择权。但鉴于术中冰冻病理确诊恶性肿瘤,该过错与损害后果无直接关联。在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替代性治疗方案”的可行性。鉴定专家指出,对于高龄肺功能不全患者,立体定向放疗等微创治疗可作为手术替代方案,医方术前评估存在缺陷。法院最终判决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计算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判决书特别强调,医疗机构应当从本案吸取教训,加强围术期呼吸管理标准化建设,完善术后并发症预警机制。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提示,胸科手术风险管控需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医疗纠纷律师事务所建议医疗机构应建立单肺通气麻醉专项质控指标,强化术后两小时影像复查制度,切实防范手术相关肺损伤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