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凌晨,中年男性患者因腹胀伴发热至某三甲医院急诊科就诊。院方进行血常规、B超等检查后,初步诊断为”腹胀待查”,给予口服药物后嘱其返家观察。当日患者再次因持续高热、腹痛复诊,被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并接受抗感染治疗。次日患者因病情加重收治消化内科,住院期间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病历记载,患者住院期间多次出现心肌酶谱异常、心电图T波改变等心脏受损表现,但院方始终以”肠梗阻””脓毒血症”为主要诊断方向。尸检报告显示,患者实际死因为暴发性病毒性心肌炎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误诊误治,委托医疗损害纠纷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责任律师事务所代理患方指出:1.患者多次心肌酶异常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及时组织心血管专科会诊;2.持续高热症状未进行病毒学检测;3.抢救过程中不当使用肾上腺素加重心脏负担。院方抗辩称患者拒绝配合检查且病情进展迅速,诊疗过程符合常规。
司法鉴定报告指出:暴发性病毒性心肌炎临床表现缺乏特异性,但患者已出现典型心肌受损指标时,医方未及时调整诊断方向。特别是在患者出现胸闷、紫绀等心衰症状时,仍按脱水症状进行快速补液,加重心脏负荷,存在明显诊疗过错。最终认定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同等因果关系。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认定。鉴定意见显示,医院存在三方面过失:一是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忽视心血管疾病鉴别诊断;二是治疗措施违反急性心衰处理规范;三是抢救用药存在禁忌情形。这些过错直接导致患者丧失最佳救治时机。
值得注意的是,暴发性心肌炎本身具有起病急骤、死亡率高的特点。法院在裁判时需平衡疾病自身风险与医疗过错的影响。本案鉴定采用”同等责任”划分,既考虑疾病特殊性,又强调医院未履行应尽诊疗义务的过错性质,符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原因力竞合的处理原则。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为50%。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患者年龄、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判决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xx余万元。本案判决后,医患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履行完毕。
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提示:暴发性心肌炎早期症状易与消化系统疾病混淆,建议医疗机构建立急重症鉴别诊断机制。患者出现持续高热伴多系统症状时,应及时开展多学科会诊,避免因误诊延误救治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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