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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医疗损害律师: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术后感染引发医疗责任纠纷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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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三甲医院收治一名患有20年糖尿病史的中老年男性患者,主诉单眼视力骤降伴视野缺损。经眼底荧光造影等检查,确诊为双眼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右眼5期、左眼4期)合并玻璃体积血。医院在完善术前检查后,先后实施双眼玻璃体腔药物注射、玻璃体切割及硅油填充等系列手术。术后次日患者即出现严重眼内炎症反应,经多次抢救性手术仍遗留双眼视力严重受损。患方提起诉讼,认为院方在围手术期感染防控、无菌操作规范及术后并发症处理等方面存在重大过错。某医疗纠纷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后,申请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要求明确诊疗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医疗损害鉴定报告显示:患者首次术后24小时内即出现典型眼内炎症状,细菌培养结果证实为医源性感染。院方虽术前使用抗生素滴眼液,但存在”多人共用注射药剂””手术器械消毒不规范”等违反《眼科诊疗操作指南》的情形。鉴定专家指出,糖尿病患者本身存在免疫力低下特点,医疗机构更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范,本案感染发生与医疗行为存在直接时间关联性。院方抗辩主张感染属难以完全避免的术后并发症,并举证术后已采取万古霉素注射等积极救治措施。但病历记载显示,首次感染发生后48小时内未及时进行病原学检测,存在抗感染治疗针对性不足的问题。

法院审理

经法庭质证,法院采纳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认定医疗机构存在以下过错:1.违反无菌操作规范导致病原体侵入 2.围手术期感染防控措施不到位 3.术后并发症处置不及时。同时考虑患者自身糖尿病体质对感染发生及预后的影响,判定医疗过错参与度为50%。法院判决某三甲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XX余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系典型眼科手术感染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三个争议焦点:1.过错认定标准: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对糖尿病患者应履行更高注意义务。共用注射药剂直接违反《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16条关于无菌物品管理的规定。2.因果关系判定:采用”时间紧密性+专业规范性”双重判断标准。患者术后24小时即发生感染,排除自身感染源可能,符合医源性感染特征。3.责任比例划分:依据《民法典》第1224条,结合鉴定机构认定的同等作用原则,法院酌定医患各承担50%责任具有合理性。但赔偿计算时对后续治疗费的处理,体现司法实践中对预期损失的审慎认定原则。此类纠纷中,患者需重点固定”感染发生时间””病原检测报告””治疗规范依据”等关键证据。医疗机构则应完善围手术期感控制度,特别是对免疫缺陷患者的个性化防护方案。关键词:山东塔中灯律师事务所、日照医疗事故、日照医疗官司、日照医疗损害赔偿、日照医疗侵权赔偿、日照医疗纠纷律师、李兆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