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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医疗事故(纠纷、责任、损害、官司)律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用人单位追偿权的司法认定

阅读进程:

基本案情


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雇佣劳务人员A某在某年某月某日工作期间因机械挤压事故导致多发性骨盆骨折,被紧急送往某市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等多处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黄某于当日死亡。后经司法鉴定,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急救措施不完善、病历书写不规范、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等过错,其诊疗行为与黄某死亡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原因力占比10%)。事故发生后,公司依据《赔偿协议书》向A某近亲属垫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XXX万余元,并约定取得对医院过错责任的追偿权。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医院按责任比例赔偿其垫付的17万余元。

日照医疗事故李兆义律师


法院审理


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诊疗行为进行专业分析。鉴定意见指出,患者因严重外伤导致失血性休克,虽存在腹腔脏器损伤可能,但病情危重且难以耐受手术,最终死亡结果难以完全避免。医院过错主要体现在急救流程不规范、输血延迟及未充分告知病情风险,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为轻微原因。
被告某市医院辩称,公司非医疗服务合同当事人,且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专属性,公司无权受让追偿权。法院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先行垫付赔偿款后,可参照“第三人追偿权”规则向过错方主张权利,但追偿范围以医院责任比例为限。
本案争议焦点包括:1. 公司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 医院过错责任比例认定;3. 追偿金额的核算标准。 法院综合鉴定意见及证据判决赔偿额为10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请求权不可转让,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责任比例分担。


法律分析

追偿权的主体资格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用人单位在先行赔偿劳动者损害后,可向第三方侵权人追偿。本案中,公司通过《赔偿协议书》取得A某近亲属的追偿权授权,虽非医疗服务合同当事人,但基于替代清偿的法律效果,其诉权应予支持。 2. 多因一果的责任划分,法院采纳“原因力大小”原则,结合患者自身伤情危重性与医院过错行为,认定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对“多因一果”侵权案件的精细化处理,符合《民法典》第1172条关于按份责任的规定。赔偿项目的核算限制,法院严格审查了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人数等主张,仅支持有票据证明的直接损失,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专属性权利排除追偿,凸显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不可转让性。此类案件涉及医学专业鉴定与复杂法律适用,委托专业医疗损害纠纷律师参与诉讼,有助于精准把握过错责任认定、证据链构建及赔偿比例抗辩,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本案为用人单位代位追偿医疗损害责任的典型范例,对类似纠纷中责任划分、赔偿范围及诉讼主体资格认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关键词:日照医疗损害纠纷律师、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用人单位追偿权、多因一果侵权、司法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