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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医疗事故律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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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患者因下肢无力、疼痛加重等症状,前往某县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脑梗死及高血压等疾病。经治疗后病情未好转,患者转至某省级医院进一步治疗。该院诊断为双侧颈内动脉狭窄、动脉瘤等,并为其行支架植入手术。术后患者出现烦躁、抽搐等症状,病情持续恶化。随后,患者转回某县医院继续治疗,最终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家属认为两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遂委托日照某医疗损害纠纷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XXX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某省级医院在术前评估、术后观察及处置中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70%),某县医院诊疗行为无过错。

法院审理

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诊疗行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省级医院存在以下过错:1. 术前未充分评估患者病情;2. 术后疏于观察左下肢情况;3. 对左下肢病情处置不及时。某县医院诊疗行为无过错。某省级医院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认为责任比例过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法院未支持其重新鉴定申请。法院判决某省级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经济损失XX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驳回原告对某县医院的诉讼请求及其他不合理诉求。

日照医疗官司律师

法律分析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认定医疗机构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采纳司法鉴定意见,明确某省级医院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因果关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项目的计算标准。 对于责任比例争议,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驳回了某省级医院的重新鉴定申请,强调鉴定程序合法且异议方未提供充分反驳证据。此判决体现了司法对专业鉴定意见的尊重,同时保障了患方合法权益。

关键词:日照医疗损害纠纷律师,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医疗官司赔偿标准,日照医疗纠纷律师事务所,医疗机构过错责任。